刑事辯護人范圍包括了哪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1、律師。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但是也要注意,法律中規定一些人是不能擔任刑事案件的辯護人。
一、刑事辯護人范圍包括哪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利。但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第三十四條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委托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辯護委托書。
第三十五條一名被告人委托辯護人不得超過兩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辯護。
第四十七條委托訴訟代理人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本解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二、辯護人的責任有哪些
根據規定,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1、辯護人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這是辯護人應當進行的主要工作,也是辯護人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惟一正確的途徑。“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就是說辯護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向被害人或者其他證人進行調查并收集有關證據材料時,要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注意了解和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雖有犯罪行為但同時具有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各種證據,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有沒有、表現,在中是否起次要作用,等等,并向司法機關提出有關證據和辯護意見。
2、辯護人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根據事實”,就是要實事求是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而不是猜想、推測,更不是憑空捏造。“根據法律”,就是在事實證據的基礎上,以法律作為辯護的準則和依據,無論是無罪、有罪、罪輕、罪重,都要以法律規定為依據。“根據事實和法律”,是辯護人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準則。但如果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或者減輕處罰而弄虛作假、違背法律,則不能認為是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是正當履行職責。
刑事訴訟中的辯護人與代理人其實是兩種不同身份的人,只不過有些情況下同一個人即擔任了辯護人,同時也是作為代理人出庭的,這只要符合法律中規定的條件,就不會有什么沖突。畢竟,法律中也沒有要求同一個人不能同時擔任辯護人和代理人。在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情況下,若是滿足條件的話,其實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也就是提供法律援助了。
刑事辯護人是什么意思
刑事辯護人是協助被追訴一方維護權益的法律專業人士。他們的職責包括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通過搜集證據、提出辯護材料和意見,以維護其合法權益。辯護人可以由律師、人民團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推薦,甚至監護人或親友擔任。然而,指定辯護人只能是律師。辯護人在訴訟中保持獨立地位,不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負責。其主要任務是依據事實和法律,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范圍是什么
法律分析:辯護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兩名辯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從上述內容可以知道刑訴法辯護人范圍是主要是律師、推薦人以及監護人和親人,很多人群不允許作為辯護人,例如本院的人民陪審員、無行為能力的人、外籍人、與案件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人等,辯護人的主要職責是維護被辯護人的合法權益,以及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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