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包括:
1、訊問前,偵查人員應當認真的審閱全部的案卷材料,確定訊問的重點和應當查明的全部問題,使訊問的工作有目的、有計劃的進行;
2、訊問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其他行使的偵查權的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在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中從事其他工作的人員,是不能進行訊問的;
3、訊問時,偵查的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的主體】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的時間與地點】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的限制性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訊問地點的規定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移送到看守所的,應當在看守所進行訊問;
2、犯罪嫌疑人沒有被羈押的,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的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刑事訴訟法詢問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分析:,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同時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同時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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