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案件的審理時限是多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時,應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延長審理期限二個月。若因案件特殊情況需要更長時間,需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將原法條中規定的審結期限由“一個月”調整為“二個月”,并新增可能判處死刑或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延長的審理期限。此修改旨在解決實踐中重大復雜案件審限不足,影響辦案質量的問題,通過適當延長第二審的審理期限以確保公正審理。對于可能判處死刑或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允許延長的二審時限,充分考慮了案件的重大復雜性,以避免時間因素導致不公正審理,體現了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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