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故意傷害可不可以調解需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而定,故意傷害案件中的民事賠償的部分是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來解決彼此的糾紛的打架致人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雙方可以和解。因為刑事案件,當事人沒有撤銷案件的權力,但可以得到對方的諒解,雙方和解,依法可以從寬處罰, 處罰不會很重,如果認定從犯,再認真悔罪、積極賠償、得對方諒解,雙方和解,很可能就是判一個緩刑或免除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一、故意傷害調解注意哪些情形?
1、盡量在辦案人員的指導下撰寫和解協議書,一方面是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另一方面也便于辦案人員接受此協議,出具從寬處理意見。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近親屬代理簽署和解協議,應當有授權委托書,以免造成無權代理。
3、受害人死亡的,應當由其全部近親屬簽訂和解協議或者出具特別授權書代表全部近親屬簽署和解協議。
4、受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代表簽署和解協議書應當由公安機關證明其近親屬身份。
5、和解協議不能代表收款收據,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收到相關款項時,需另行出具收款收據,同時,需審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收款項的特別授權。
6、辯護律師可以作為見證人,但一般不宜擔任和解協議的代理人,以免陷入民事糾紛中,更不宜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證人。
二、刑事和解的條件有哪些?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可以雙方和解,可以從輕處罰。但是還要追究刑事責任,最輕也要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的一種方式。刑事和解的條件
1、主觀條件:
(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須認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辯。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條件,也是雙方疏通情感阻滯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則無法進行和解。
(2)和解出于雙方自愿。一般而言,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但絕大多數情況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
2、客觀條件:則指案件事實和證據方面的基本要求,即案件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輕傷害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要是自愿進行刑事和解,并且就相關賠償問題達成了一致,同時犯罪嫌疑人認罪,那么就是有可能適用刑事和解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當事人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時就需要積極的承擔起所有的責任,同時積極的認錯,這樣也才能減輕自己的刑事責作地,在對雙方進行調解時也需要在辦案人員的指導下進行,這樣才能保障到雙方的權益不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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