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款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偵查是刑事訴訟的一個基本的、獨立的訴訟階段,是公訴案件的必經程序。公訴案件只有經過偵查,才能決定是否進行起訴和審判。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偵查的目的是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偵查也是一種調查,但它既不同于行政調查和一般的社會調查,也不同于其他訴訟調查,如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的調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偵查機關進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獲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各種證據,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訴的準備活動。
犯罪是危害社會、應受刑罰制裁的行為;作為社會對犯罪的反應方式之一,偵查就是通過制裁犯罪來增強社會公眾信心、并鼓勵他們遵守法律的刑事司法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
“偵查就是指有關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和收集證據而就被指控犯罪的行為進行的調查活動”。 偵查也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法律程序,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偵查行為有哪些?
偵查行為,是指偵查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各種專門調查活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行為有以下7種:
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問案件事實的一種偵查行為。
詢問證人、被害人詢問證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向證人調查了解案件情況的一種偵查行為。
勘驗、檢查勘驗、檢查,是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尸體、人身進行勘查和檢驗的一種偵查行為。勘驗和檢查的性質是相同的,只是對象有所不同。勘驗的對象是現場、物品和尸體,而檢查的對象是活人的身體。
搜查搜查,是指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犯罪或者罪證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索、檢查的一種偵查行為。
扣押物證、書證扣押物證、書證,是指偵查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款項等強制扣留或者凍結的一種偵查行為。
鑒定在偵查實踐中,鑒定適用的范圍十分廣泛。凡是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痕跡、人身、尸體,都可以進行鑒定。偵查機關常用的鑒定有: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毒性鑒定,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會計鑒定,一般技術鑒定,等等。
通緝
通緝,是公安機關通令緝拿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種偵查行為。
通緝對公安機關通力合作,動員和依靠廣大群眾捕獲犯罪嫌疑人,打擊和制止犯罪,保障偵查和審判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
刑事偵查的概念
刑事偵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證實犯罪、_獲犯罪人及在偵_中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的訴訟活動。偵_活動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_,搜_,扣押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扣押、凍結存款、匯款,鑒定,通緝在逃犯,以及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偵_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偵_,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據材料,并予以審_核實。根據需要采取各種偵_手段和措施,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偵查原則
偵查工作的原則是指偵查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它是一系列的基本行為準則,偵查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必須予以遵守。
(一)迅速及時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后要立即組織偵查力量,制定偵查方案,及時采取偵查措施,收集案件的各種證據。偵查工作必須迅速及時,這是由偵查工作本身的特點所決定的。偵查工作迅速及時,是順利完成偵查任務的一個極其重要的條件。偵查工作是一項時間性很強的訴訟活動。犯罪分子作案以后,為了掩蓋罪行,逃避罪責,總是想方設法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同案人訂立攻守同盟,有的還可能繼續危害社會。另外,由于自然的或者其他一些原因,證據難以收集,由此,為了順利完成偵查工作,偵查人員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
(二)客觀全面原則
所謂客觀,就是指一切從實際情況出發,尊重客觀事實、按照客觀事實的本來面目去認識它并如實反映它。所謂全面,就是要全面地調查了解和反映案件的情況,不能僅僅根據案件的某個情節或部分材料就下結論。這一原則要求偵查人員一切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實事求是地收集證據。既要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證據,又要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證據。
(三)深入細致原則
刑事案件千變萬化,十分復雜。在偵查過程中,為了準確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偵查人員還必須堅持深入細致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偵查人員必須作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對犯罪的具體情節要全部查清,并要求有相應的證據證明。
(四)依靠群眾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在偵查工作中,不僅要充分發揮專門機關的作用,而且要善于依靠群眾的力量。犯罪嫌疑人生活在廣大人民群眾之間,群眾對于犯罪嫌疑人的經歷、表現都比較了解,可以為偵查人員提供線索;并且由于人民群眾對犯罪的深惡痛絕,人民群眾也會主動同犯罪做斗爭。所以在偵查工作中,偵查人員應當充分注意依靠人民群眾的力量。
(五)遵守法制原則
程序法制原則是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旨在將刑事訴訟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以防止國家專門機關濫用職權,恣意妄為,保證刑事訴訟的民主性、公開性,從而順利實現刑事訴訟的目的和任務。偵查是一項嚴肅的執法活動,偵查機關和偵查人員進行偵查活動,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偵查機關所適用的各種專門偵查手段和采取的強制性措施,稍有不慎,就會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訴訟權利。因此,在偵查工作中,偵查人員必須增強法制觀念,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收集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允諾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采取逮捕、拘留等強制措施,也必須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六)保守秘密原則
偵查是同各種刑事犯罪嫌疑人進行的尖銳而復雜的斗爭。偵查與反偵查的矛盾,存在于整個偵查的過程。偵查工作的這種性質和特點,決定了在偵查工作中要注意保守偵查工作秘密,嚴格禁止將案情、證據、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情況向無關人員泄露,以保證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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