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偵查階段最長多久
刑事案件偵查期限具體如下: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刑事案件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具體情況如下:
1、偵查階段。普通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貪污、瀆職案件由檢察院偵查,監獄、軍隊、鐵路、森林、海關等部門負責其職權范圍內的刑事案件偵查;
2、審查起訴階段。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期限為一個月,可延長半個月;
3、審判階段。由人民法院或者各專門法院負責。期限是二到三個月。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期限最長可以達到七個月。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羈押后,偵查的期限為二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有關單位批準決定,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個月。因此,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期限最長為七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特殊偵查羈押期限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刑事案件公安偵查多久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公安偵查最長可能達7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還會延長。 1、拘留的規定: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3+4+30)=37天(最長期限),檢察院直接立案的案件(14+3)=17天(最長期限) 2、逮捕的規定: 批捕期限:已經被拘留的,7日,特殊情況延長1—3天;沒有被拘留的,15天,最長不得超過20天。 3、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逮捕后(2+1+2+2+無期限)=7個月(可更長)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對于以下四類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 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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