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請再審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申請再審,如果符合申訴條件的,可以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向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申訴。法院或者檢察院收到申訴后,需要對申訴的事由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會決定再審或者提出抗訴。在申請的同時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第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第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第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刑事案件如何申請再審
再次提出申訴。按現行法律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審核是否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當然,人民法院還可以自己決定或者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依法辦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二)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三)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五)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第二十一條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二)下級人民法院報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四)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六)中級人民法院報請復核的死刑案件。
申請刑事再審有幾種條件
申請刑事再審的條件有: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營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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