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緩刑比拘役輕嗎?
在刑事案件中緩刑和拘役沒有可比性,緩刑和拘役的區別包括:
1、緩刑和拘役的執行方式是有區別的。
拘役是在看守所執行;緩刑是暫時不執行收監。
2、緩刑和拘役的定義不同。
拘役是短時間的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且進行就近拘禁;緩刑一般是對觸犯刑律,經過法定程序確認后構成犯罪事實、應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人,法院會先行定罪,但暫時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3、兩者適用對象不同。
拘役一般僅適用于犯罪性質較為輕微的犯罪人;而緩刑一般適用于被判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以及死刑兩個刑罰帶之間的,而被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慣犯、犯罪組織的首要領導等情況則不適用緩刑。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三、緩刑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四、拘役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中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由于拘役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所以與管制具有明顯區別。由于拘役是刑罰方法,所以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
綜上所述,構成犯罪的,不存在緩刑比拘役輕的這種說法,而且,拘役雖然是一種較輕的刑事處罰,這不代表所有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都有被宣告緩刑的可能性,宣告緩刑是有嚴格的適用條件的,比如要求犯罪情節較輕,犯罪分子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等。
在刑事案件中緩刑和拘役之間沒有什么可比性的,拘役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的刑罰種類之一,而緩刑是罪犯服刑的一種方式,如果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的話,基本上也要在監獄中服刑,緩刑實行的是社區矯正。
一、刑事案件中緩刑重還是拘役重?
緩刑和拘役沒有可比性,拘役與緩刑的性質是不一樣的,拘役是自由刑的一種,而緩刑是與判處實刑相區別的執行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七十六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三、拘役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中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由于拘役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所以與管制具有明顯區別。由于拘役是刑罰方法,所以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般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如果主刑期是拘役,同時人民法院又判處了緩期執行的話,緩刑期間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制度的,被判處的拘役是可以不用再執行的。但并不是主刑期是拘役,就一定得判緩刑。
法律分析:按現行法律規定,并沒有拘留十五天緩期一年的處罰種類,所以,拘留十五天緩刑一年不屬于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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