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藥的處罰標準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一、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3)超過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 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區別
(1)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象是假藥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對象是劣藥,即依照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
(2)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可以構成犯罪,不必要求造成實際危害。
三、劣藥處罰新規如下:
1、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2、后果特別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單位犯本罪,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生產劣藥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處 罰金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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