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死亡民事賠償標準
過失致死民事賠償標準包含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及死亡賠償金三項。
喪葬費: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依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 = 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年 [60周歲以上者,按實際年齡 - 60計算; 75周歲以上者,按5年計算]。
-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 = 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N [N:60周歲以下者,按20年計算; 60周歲以上者,按實際年齡 - 60計算; 75周歲以上者,按5年計算]。
- 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 = 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 20年。
- 60周歲至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 = 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 [20 - (實際年齡 - 60)]。
- 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 = 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 5年。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若受害人年齡超過60周歲,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賠償;若年齡超過75周歲,則按5年計算。賠償權利人若能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可按相應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參照上述原則執行。
有關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式
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式作出了解釋。按照解釋,死亡賠償金的計算依據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設定為二十年,若受害人年齡超過六十歲,每增加一歲則減少一年的賠償年限;對于七十五歲以上的受害人,賠償年限設定為五年。死亡賠償金的本質是對生命權喪失的民事賠償。
最高法院以客觀計算方法為基礎,采用定型化賠償模式,具體計算方式為一次性賠償二十年。對于60歲以上的受害人,每增加一歲,賠償年限減少一年;若年齡超過75歲,則賠償年限固定為五年。這一賠償金的設定反映了生命價值的損失,而非純粹的精神撫慰金。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1.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賠償年限為5年)。
2.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N(N分別為:60歲以下的20年,60歲以上的N=實際年齡-60,75歲以上的N=5年)。
3. 60歲以下人員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 60歲至75歲人員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 75歲以上人員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3、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5年。
綜上所述,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遺產屬于自然人的合法財產,自然人的合法財產只有在人活著的時候,通過行使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獲得,而死亡賠償金的產生,必須在自然人死亡后,這時不會存在自然人合法取得財產的可能。再者,死亡賠償金的接受者是受害人的近親屬而非受害人。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婚姻關系終結于離婚或一方死亡(宣告死亡);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而不是對死者的賠償。根據法律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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