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怎樣處理相鄰關系糾紛
出現相鄰關系糾紛的,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訴訟的方式處理。相鄰關系,是指依據法律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簡單地講,相鄰關系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一、相鄰關系包括以下內容:
1、相鄰土地使用關系。
2、相鄰防險、排污關系。
3、相鄰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關系。
4、相鄰管線安設關系。
5、相鄰光照、通風、音響、震動關系。
6、相鄰竹木歸屬關系。
7、相鄰安全關系。
二、關于相鄰權損害的救濟方法如下: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遵守約定,負有盡量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的義務。對于沒有造成損害的,相鄰方應當容忍,一般不應要求不動產權利人給付費用。
相鄰方違反相鄰關系造成對方損害的救濟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依據約定進行救濟
雙方當事人之間事先存在合同約定,或者在區分所有建筑物的業主管理規約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管理規約的規定,處理雙方的爭議。沒有按照約定或者管理規約的規定處理相鄰糾紛的,違約方應當承擔責任。
(二)強制拆除
對于相鄰方建設的妨害對方權利行使,對方提出強制拆除的,應當予以準許,對妨害相鄰關系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予以強制拆除。
(三)適當補償
在相鄰一方給相鄰另一方的不動產權利行使提供方便,對自己的權利行使造成妨害的,提供方便的一方可以請求予以適當補償。對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造成妨害的對方予以適當補償。
(四)合理損失賠償原則
利用相鄰方的不動產,對相鄰方造成損害的,既包括已經利用對方不動產造成的損害,也包括本可避免而未能避免的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的損害,都應當對實際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相鄰關系的賠償責任不以過錯為要件,只要造成了損害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相鄰關系糾紛怎么處理
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時,首要原則是兼顧各方利益,互相體諒和合作。當相鄰各方對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或所有權發生爭議,或是因環境污染等產生糾紛時,應當秉持互諒互讓、有利團結的精神進行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則需由相關國家機關介入調解,最終由法院作出裁決。
在爭議解決過程中,各方不得荒廢或破壞自然資源,更不能聚眾鬧事或強占、毀壞財產。對于故意鬧事造成財產損害或人身傷害的行為,除了承擔民事責任外,還應追究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行使相鄰權利時,應互相協作,避免損害鄰人利益,更不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法院在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時,也應秉持同樣的原則,確保各方利益得到妥善解決,同時促進生產和生活的便利。
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時,應從有利于生產、生活的角度出發。例如,在處理地界糾紛時,若未劃定地界,則應根據便于經營管理、有利于生產發展的原則確定新的地界線。
公平合理原則是民法追求的核心價值之一,也是處理相鄰關系的基本準則。這包括堅持權利義務平等,行使權利需保持在合理限度內,尊重歷史形成的客觀狀況和先后順序,以及避免或排除妨害,合理賠償損失。
由于法律難以對所有類型的相鄰關系作出具體規定,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需從實際情況出發,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兼顧各方利益,適當考慮歷史情況和習慣,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民法典相鄰關系規定
法律分析:相鄰關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鄰所有人在使用或經營這些相鄰的不動產時,相互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正確處理各種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相鄰權糾紛賠償范圍
法律主觀:
1. 相鄰一方因修建施工臨時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如果占用的一方未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2. 一方擅自堵截或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3. 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準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相鄰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4. 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準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5. 對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
6. 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7. 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窯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證據包括照片以及房產證等。相鄰權指不消野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
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的界定有其深刻的道德價值;其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1. 相鄰權的主體是相互鄰近的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人。即相鄰權只能在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之間發生,這種權利主體既包括不動產所有人,也包括不動產占有人、使用人。
2. 相鄰權的客體是相鄰各方提供的便利,而不是相鄰的財產。一方有權利取得方便,他方有義務提供方便。
3. 相鄰權是一種從屬性的權利。相鄰權不能獨明源立存在,是從屬于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等特權的從權拿槐喊利。它隨不動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設立、變更、終止而設立、變更、終止。
法律客觀: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兩個以上不動產所有人、用益物權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根據法律規定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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