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主要范圍
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原告可主張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用、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宿費和交通費等七項。
若致使受侵害方身體殘障,則需額外索賠殘疾賠償金、殘疾用具配套設施按裝費以及被扶養人口生活費用。
倘若相關行為導致受害人身亡,則須追加索賠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用。
對于受害人財產損失,應按照實際損失提出索賠請求。
起訴完畢后還能在追加賠償金額嗎
我是3月10號起訴 4月10號開庭, 對方欠我6000, 起訴時我只追加了點通訊費300 沒有算上利息,現在我想在追加點利息,比如說在多少要1000,總共是7300元。請問一下我在開庭當天能要的出嗎?謝謝當事人對訴訟請求的變更包括增加和減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在一審或二審庭審中要求變更訴訟請求時,一些法官便依照該條款的規定,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未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為由,當庭口頭裁定予以駁回。這樣不分具體情況,一刀切的處理辦法,有剝奪當事人訴訟權利之嫌。
一、我國民事訴訟法并不絕對禁止當事人在訴訟期間變更訴訟請求。《證據規定》的上述規定,立法精神在于固定訴訟請求,提高審判效率,但法官不能因此不分青紅皂白,對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出訴訟請求的變更一律不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4條的規定,原審原告在二審程序中可以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原告被告也可以提出反訴,只是二審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請或反訴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就對新增加的訴請或反訴作出處理,否則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從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精神看,當事人無論在一審還是二審,同時不受舉證期限是否屆滿的限制,均可以在訴訟期間申請變更訴訟請求,并就增加的訴訟請求選擇調解解決。
二、是否準許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變更訴訟請求要因情而異。對于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變更訴訟請求,法官應當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變更的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包括但不僅限于:1、當事人撤回訴訟請求的,除損害國家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外,法官應當準許,自無疑義。有疑義的在于原審原告作為被上訴人,在二審程序中申請撤回原審訴訟請求,法院應如何處理?對此有兩種觀點相反的意見。筆者認為,二審法院應對原審原告的撤訴申請予以審查,只要不存在違法或損害他人利益的情形,都應予以準許,裁定撤銷原審判決,準許原審原告撤回訴訟請求或起訴。2、當事人增加獨立的新的訴訟請求,又不屬于《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法官經調解不成的,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3、當事人請求減少訴請數額或減輕對方當事人負擔的,法官可以不必要給對方當事人答辯時間,直接開庭審理并作出判決。4、當事人對其起訴時提出的利息,請求增加訴訟期間的利息,由于當事人請求保護的債權本金存在利息計算,且利息又依附于債權本金,對訴訟期間新出現的利息部分不應視為超出原訴訟請求。5、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僅是計算標準變化所導致的訴訟標的金額上的增減,且不涉及證據的重新收集,對方當事人也可以當庭答辯,不必重新確定對方當事人的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法官可以對調整的訴訟請求直接開庭審理后作出判決。6、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法官認為當事人對其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理解有誤或對民事行為的效力認識不當的,應當向當事人明確說明法院認定的結論和理由、法律依據,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根據法院的要求變更訴訟請求后,需要另行提供證據的,法官應重新確定舉證期限;不需要另行提供證據的,逕行作出判決。
舉證期限屆滿后是否準許當事人申請變更訴訟請求的問題,實質上是關于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與提高法院審判效率之間的沖突如何協調的問題,對此,筆者旗幟鮮明地表明,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應優先得到保護。當事人申請變更訴訟請求,原則上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申請的,法官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如果準許的,應據實確定是否需重新確定對方當事人的答辯期或舉證期。
相關推薦:
農民被撞賠償(十七歲農民工被撞死亡賠償金標準)
死亡賠償共計(怎么計算死亡賠償金)
丟件怎么賠償(快遞丟件怎么賠償)
打架二次賠償(打架輕微傷次要責任承擔多少賠償)
間接損失賠償(產品質量間接損失是否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