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核程序的期限是多久
一、 死刑復核程序 的期限是多久 在我國 刑事訴訟 中,包括審判行為在內, 一審 、 二審 、再審,都設置有相應的期限。唯獨死刑復核程序沒有期限。 死刑復核 是一個特殊程序,復核需要多長時間,不僅《 刑事訴訟法 》沒有明確規定,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死刑復核期限可長可短,視案件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二、死刑復核程序的方式 死刑復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 死刑 的案件進行復查核準所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序。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 刑罰 ,是 刑法 所規定的諸刑種中最嚴厲的一種,稱為極刑。 在死刑復核權回收之后,應當根據 訴訟 的規律設計完善死刑復核程序,盡管其不同于一審、 二審程序 ,但可以進行訴訟化改造。可以根據案件的情況采用以下兩種方式: 一是對于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以及雖然提出了上訴或者抗訴,但不是針對事實認定而是針對法律適用或程序問題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開庭的方式進行審理,但即使非 開庭審理 仍必須包括審查書面卷宗材料、訊問被告人和聽取 公訴 機關、 辯護人 的意見等內容; 二是對于一審判處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并且是針對事實認定提出的案件,法院應當采用開庭審理的方式,即在確定的時間吸收檢察機關、被告人、辯護人以及其他必須參加的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復核程序。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形式面對面的直接審理和通過互聯網進行的遠程審理兩種方式。實行開庭審理,可以保證控辯雙方有效的參與到庭審過程中,特別是辯方可以有機會充分行使辯護權,同時也便于檢察機關對法院的審判活動實施有效的法律監督。不論是哪種審理方式,均應由 3名以上單數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可以經合議庭提請由審判委員會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法》中對刑事案件的一審、二審、再審程序都是作出了期限要求的,但就死刑復核程序來看,到目前為止其實并沒有一個較為明確的規定,就連相關司法解釋中也沒有這方面的內容,從司法實踐來看,對于死刑復核期限可長可短,具體就應當視案件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死刑復核要多久
一般來說,死刑復核期限是兩個月以上
司法實踐中,對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法院復核時間很短,有的用不到一個月,而通常,死刑復核程序一般要兩個月以上,個別的案件核準甚至需要數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復核要多久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啟派法所規定的諸刑種中最嚴厲的一種,稱為極刑。中國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為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強調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因此,除在實體法中規定了死刑不適用于未成年人、懷孕婦女等限制性要求外,還在程序法中對判處死刑的案件規定了一項特別的審查核準程序——死刑復核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查核準所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至二百零二條對死刑復核程序作了原則性規定,有關的司法解釋也已將這些規定具體化,為死刑復核工作提供了較周密的準則。
死刑復核制度是對判處死刑的判決和裁定進行審查和核準的制度,包括對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棚旁基件的審查和核準。死刑復核制度具體表現為死刑復核程序,內容包括死刑案件的報請復核、復核和核準等。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包括審判行為在內,一審、二審、再審,都設置有相應的期限。唯獨死刑復核程序沒有期限。死刑復核是一個特殊程序,復核需要多長時間,不僅《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
再清楚的事實也可能發生認定上的鏈謹錯誤;如果確屬冤案,案件拖得越久,越有可能最終水落石出;而一旦核準,將無可挽回。最終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裁定也將是最審慎的決定。死刑復核程序就是慎殺政策的體現,死刑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晚一日核準,被告人就多一分生存的希望。對于死刑復核程序不設置期限,不存在侵犯人權的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對死刑復核期限可長可短,視案件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死刑復核期限是多長時間
死刑復核期限一般在三個月到六個月為左右,對重大疑難案件需要延長的,可以經過報批延長,但最多不能超過特定期限。實際上目前我國刑訴法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期限沒有規定,有的死刑復核案件報請最高法院后,遲遲沒有回音,個別案件復核期限長達數年。
一、死刑復核期限是什么?
死刑復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查核準所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序。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法所規定的諸刑種中最嚴厲的一種,稱為極刑。中國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為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強調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因此,除在實體法中規定了死刑不適用于未成年人、懷孕婦女等限制性要求外,還在程序法中對判處死刑的案件規定了一項特別的審查核準程序——死刑復核程序。
二、死刑案件復核后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對死刑案件復核后,按照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核準死刑。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時,則裁定核準死刑并由院長簽署執行死刑的命令;
2、發回重新審判。經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則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改判或發回原一審或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經審核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則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提審后直接改判。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后,仍然判處死刑的,還應當按死刑復核程序報請復核。
鑒于死刑復核程序的終極性,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死刑復核案件做出了嚴格的規定,應當對原審裁判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訴訟程序進行全面審查。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查明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據以定罪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罪名是否準確,量刑(死刑、死緩)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是否核準死刑的決定并制作相應的司法文書,以核準正確的死刑判決、裁定,糾正不適當或錯誤的死刑判決、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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