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到男方家離婚了怎么辦?
戶口遷到男方家,離婚了女方應辦理分戶手續,確定小孩的撫養權和辦理小孩遷戶等手續,并到目前戶籍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出,以及到戶口遷入部門辦理遷入手續。
(一)離婚后戶口的分戶
1、因婚姻變化、家庭成員變化、住房結構變化需分戶的,憑新家庭的成員名單和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產權證明或單位分房證明。
2、屬結婚或離婚分戶的,憑結婚證或離婚證明(未成年人子女與父母之間、單元房中分開居住、借住、租賃、搭建臨時房等,不得分戶),經派出所外勤民警審核同意后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分戶手續。
3、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歸誰,孩子的戶口就跟誰走。
4、如果小孩未滿18周歲,需要父母代為辦理戶口的遷移。
5、如果孩子年滿18周歲,可由他自己去辦理戶口的遷移。
6、年滿18周歲,可單獨立戶,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派出所申請辦理即可。
(二)離婚后戶口的遷出遷入
1、到目前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
《戶口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2、辦理遷入手續
《戶口登記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3日以內,農村在10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3、不同省區對戶口遷移手續問題還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如果不明白如何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亦可到當地的公安戶口登記機關進行咨詢。
離婚后戶口回遷應依以下程序辦理:首先,要取得當地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遷入的證明。因為當事人在娘家落戶就要在娘家參與土地等自然資源以及其他利益的分配,要分享原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益,因此當事人必須先取得當地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的同意方可遷入戶口。
其次,要到現在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因此,在取得遷入地集體經濟組織準許遷入的證明后,當事人應到現在戶籍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
最后,應持相關材料到當事人娘家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遷入手續。《戶口登記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3日以內,農村在10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因此,當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持原戶籍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擬落戶的當事人娘家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同意遷入的證明,到擬遷入落戶的公安戶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手續。
按照中華民族傳統習俗和方便現實生活,男女雙方結婚后,很多女方都會把戶口遷到男方家里,但有時雙方當事人并不長久。在離婚情況下,女方若想把戶口遷出,應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分戶、戶口遷出、戶口遷入等手續和流程,必要時咨詢派出所等戶籍管理部門和機構。
戶口遷到男方家離婚之后,戶口的處理如下:
1、不遷出,可以繼續留在男方所在地,如果夫妻有遷出約定或者有判決書裁決或調解書要求等情況,則女方必須遷出;
2、遷回原籍,原戶口所在地同意遷回的,可以遷回婚前原戶口所在地:
(1)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
(3)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
(4)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
(5)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 ;
(6)戶政科簽發《準遷證》 ;
(7)持《準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并開遷移證 ;
(8)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戶。
3、另立門戶,由于戶口政策各地規定多有不同,另立戶口的條件也會因時因地而異。一般情況下,需要有獨立的房產,并符合當地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的條件方能辦理。如果是訴訟離婚或者調解離婚,還需要憑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相關部門辦理;
4、再婚后再遷,如果離婚后再婚,可以在離婚后將戶口遷往再婚一方對象的戶口所在地,其所需要的手續和證明,除了參照上述所說的,還必須具體了解當地的戶籍政策和細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法律分析:去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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