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夫妻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歸誰,孩子的戶口就跟誰走,如果小孩未滿十八周歲,需要父母代為辦理戶口的遷移;孩子年滿十八周歲的,可由他自己去辦理戶口的遷移;年滿18周歲的,還可單獨立戶,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到派出所申請辦理即可。
離婚后小孩戶口的問題,一般來說是隨著離婚問題的解決一起解決的。對于離婚夫妻的戶口辦理,根據相關規定:“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戶、立戶的規定予以辦理。
子女戶口不是必須跟撫養權走。雙方離婚后子女的戶口可以不跟隨擁有撫養權的一方。
若子女的撫養權歸屬一方,子女的戶口在另一方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配合將子女的戶口遷出,另一方不愿意遷出的,其可以憑借離婚判決或者離婚協議向公安部門申請遷出。
按照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一般來說,小孩的戶口可以隨父或隨母,屬于直系親屬之間的遷移。
1、通常,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歸誰,孩子的戶口就跟誰走;
2、如果小孩未滿18周歲,需要父母代為辦理戶口的遷移;
3、如果孩子年滿18周歲,可由他自己去辦理戶口的遷移;
4、年滿18周歲,可單獨立戶,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派出所申請辦理即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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