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戶口一定要分開嗎
關于“離婚后戶口是否一定要分開”問題法律上并沒有強制規定,但是從原則上講雙方在離婚后,戶口在一個戶口本上會有很多不便,當事人可以選擇分戶或者將戶口遷出,即到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或者在符合遷入地的戶籍政策情況下將自己的戶口遷移出去。
離婚后戶口的處理方式:
1、另立門戶
由于戶口政策各地規定多有不同,另立戶口的條件也會因時因地而異。一般情況下,需要有獨立的房產,并符合當地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的條件方能辦理。如果是訴訟離婚或者調解離婚,還需要憑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相關部門辦理。
2、再婚后再遷
如果離婚后再婚,可以在離婚后將戶口遷往再婚一方對象的戶口所在地,其所需要的手續和證明,除了參照上述所說的,還必須具體了解當地的戶籍政策和細則。
3、不遷出
夫妻雙方離婚后,女方戶口并不是一定要遷出,而還可以繼續留在男方處。這是因為,夫妻辦理離婚手續時,會在戶口簿上加蓋“離婚”公章。當然,如果夫妻有遷出約定或者有判決書裁決或調解書要求等情況,則女方必須遷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自愿離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夫妻離婚后一定要分戶嗎?
夫妻離婚后一定要分戶嗎?夫妻離婚后不一定要分戶。看雙方任何一方是否要求吧。如果申請的話,依據戶口登記條例,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所以任何一方可以選擇持著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申請派出所戶籍科辦理分戶或者戶口遷出事宜,通常情況下,派出所戶籍科會對此進行處理。具體的政策和程序建議咨詢當地戶籍科。
但是此種情況下建議也不要著急處理。一是給女方充分的時間,因為戶口遷出簡單,遷入到哪里是需要時間的。二是建議申請派出所戶籍科的民警從中進行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離婚后派出所不給分戶怎么辦?
七月份離婚了,多次到派出所分戶都沒能分,也不給合理的理由。請問該怎么辦? 離婚后派出所不給分戶是現行戶口政策規定,在一個房產證書上不可能存在兩個獨立戶口。
現行戶口管理政策要求,辦理分戶,需要有其獨立住房。一個產權房屋上只能辦理一個戶口本。一般是不給分戶的。因為離婚了兩個人就是獨立的戶口了,房子產權歸誰,就只能保留誰的獨立戶口,所以離婚后誰有房子誰就有戶口。
如果是屬于技工、技師或者本科以上學歷,可以選擇把戶口落在當地市級以上的人才集體戶口上,等再買了房子就可以把戶口遷到房子的地址。或者找一個親戚掛靠落戶。
離婚后沒分戶
法律分析:離婚后分戶申請的條件
1、除夫妻雙方戶口不能分立外,原家庭戶成員分開生活的,可以分立家庭戶
2、在原家庭戶住所外,新建(購)住房的成年人,可以分立家庭戶由于要求分戶的男女是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或者拿到了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因此男女雙方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
3、如果房子已經分給或判給了一方,另一方就需要把戶口遷移出來,如在當地有合法固定住所或有直系親屬,應將戶口遷到固定住所或直系親屬處。
4、如果沒有,則可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經責任區民警調查核實后,將戶口掛靠在街道集體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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