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集體戶口離婚需要辦理哪些手續(xù)?
辦理上海集體戶口離婚,需遵循《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需攜帶以下手續(xù):
首先,必須攜帶個人戶口簿、身份證及結婚證。上述材料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基本要求。
其次,對于集體戶口的特殊情況,使用戶口本時可選擇個人的戶口卡頁。依據(jù)《民政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集體戶口的當事人在辦理婚姻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憑集體戶口簿內個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戶籍信息復印件進行辦理。
綜上所述,辦理上海集體戶口離婚手續(xù),需要準備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以及離婚協(xié)議書。對于戶口本的選擇,可選擇個人的戶口卡頁,以確保離婚登記的順利進行。
集體戶口辦理離婚需要戶主頁嗎
法律分析:是集體戶口的,在辦理離婚需要戶口本的,你可要求戶籍所在地轄區(qū)派出所出具個人戶籍證明,因為戶籍證明同樣具有法定效力。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集體戶口怎么離婚
集體戶口的戶口本需要提供集體戶口本的個人頁和集體戶口本的首頁。還有個人的身份證、離婚協(xié)議書。
可以參看《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xié)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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