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對于丟失的財物,公安機關是不會按照刑事案件予以立案的,而且我國法律中對于遺失物能夠立案的標準沒有明確的數額界定。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應屬不當得利。此外,我國刑法規定,將他人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出的,按照侵占罪予以處罰。如果拒不交出他人財物,應以侵占罪提起刑事訴訟。但不存在拒不交出撿拾物的情節,不應作侵占罪對待,不能認定為犯罪,不能以刑法懲戒,其行為只能由民事法律規范予以調整。
因為目前法律中沒有對撿到錢包多少錢夠立案的這個問題進行規定,所以,實際也致使錢包一旦丟失找回來的這種可能性就很小,除非當時有監控頭或者其他明確的線索能夠找到錢包的拾得人,盡管在刑法中是規定將別人的遺忘物占為己有的話,可能會構成侵占罪,那也得是在找到了當事人,但當事人的態度是拒不歸還的時候才有可能定罪。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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