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過婚又離婚算已婚還是未婚
結過婚又離婚算已婚還是未婚一、結過婚又離婚算已婚還是未婚
實際上,離異是從已婚轉變到了未婚,是解除了存在的婚姻關系,恢復到之前的單身,又可以開始新的婚姻。離婚后如果更換戶口本,上面會顯示離異。離異和未婚雖然都是單身,但是兩者的性質有很大的不同。離異不等于未婚,婚姻狀況法律上有:未婚、已婚、離異、喪偶四種情況。離異后結婚與未婚結婚,在登記程序上是一樣的,離異和未婚都能夠辦理結婚登記。但是離異通常在身份關系上,會伴隨著存在已有子女關系,而未婚通常在身份關系上不存在已有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jīng)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diào)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戶口本上寫未婚但是已婚改成已婚
如果派出所沒有錯誤登記,則婚姻狀況應當顯示“未婚”,變更戶口簿婚姻狀況為“已婚”需要出具結婚證。以山西省為例,根據(jù)《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一百零三條公民申請婚姻狀況變更登記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外,還應當提交以下相應材料:
(一)在國內(nèi)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門出具的《結婚證》、《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書;
(二)在國外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結婚證》或者《離婚證》、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及國內(nèi)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翻譯件;
(三)在香港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師認證;
(四)在澳門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五)在臺灣結婚或者離婚的,提交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的公證書;
(六)喪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證明、《結婚證》。
三、社保能查出已婚未婚嗎
能查出,在繳納社保的時候可以查到。《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并應當按照規(guī)定記錄個人賬戶。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并保證其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fā)送一次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個人賬戶通知單。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guī)定查詢繳費記錄。
四、結婚登記后戶口本上顯示已婚還是未婚
登記結婚,如果及時進行了戶口本信息更正,戶口本顯示已婚。《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zhèn),應當每戶發(fā)給一本戶口簿。農(nóng)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fā)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fā)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十七條戶口登記的內(nèi)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yǎng)、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離異改未婚是違法嗎
離異改未婚屬于違法行為。離婚后不可以把戶口本改成未婚,只有未結婚的,才是未婚狀態(tài),離婚后戶口本上顯示的婚姻狀態(tài)是離異。婚姻狀況指的是反映每個人在一個地區(qū)內(nèi)的婚姻狀態(tài),婚姻狀況一般分為未婚、已婚、喪偶、離婚四類。變更婚姻狀況信息時,當事人要攜帶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的原件。
離婚需要哪些證件
1、雙方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雙方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書一式三份;
4、各提交兩張二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在離婚登記現(xiàn)場由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yǎng)、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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