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仲裁的糾紛有哪些
不能仲裁的糾紛有哪些一、有哪些糾紛不能仲裁
1、不能仲裁的糾紛包括以下幾種: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3)仲裁是解決民事糾紛,民事法律關系以雙方合意為依據,而且除非有證據證明是雙方串通一致騙取國家財產而故意將數字搞錯,才能主張事物所出具的報告是無效的,而且還將構成刑事責任,否則只是因為工作失誤或其他技術原因而造成的錯誤,另一方又認可的,仲裁機構將會支持報告有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二、糾紛類型有哪些種類
1、人格權糾紛;
2、離婚糾紛;
3、法定繼承糾紛;
4、所有權糾紛;
5、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6、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7、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
8、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
9、買賣合同糾紛等。
起訴離婚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起訴離婚和申請勞動仲裁這兩種法律程序屬于不同領域,處理方式亦各異。
提交離婚訴訟主要為了解決婚姻關系中夫妻在財物分配、孩子監護權等問題上的紛爭,而依據則為《民法典》等相關法規。
反觀勞動仲裁環節,主要處理勞工和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引發的如工資支付、工作時間延長及合同終止等爭議,依照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規定。
通常來說,離婚訴訟無法直接轉化為勞動仲裁案件。
原因在于兩者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適用法律以及管轄機構皆有所區別。
因此,當您同時面臨離婚糾紛和勞動爭議時,應分別按照各自的法律程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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