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我國目前民用航空旅客運輸有關規定,飛機延誤兩小時,要視情況而定,如果是在始發地因機務維護等主管原因,航空公司提供餐飲和食宿;如果是天氣客觀因素,航空公司協助安排餐飲和食宿,但不承擔費用。如果是經停地,則無論什么原因都由航空公司提供餐飲和食宿。除此以外,沒有其他的賠償規定。
法律依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 第六十一條 因下列情況之一,造成旅客非自愿改變航程的,承運人應當在按照本規則第六十條第(一)、(二)、(三)項的規定處理的同時,還應當按照承運人規定免費為旅客提供休息場所、飲料、食品、膳宿或者其他承運人認為必要的服務:
(一)承運人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取消;
(二)承運人的航班未在旅客目的地點或者中途分程地點降停;
(三)承運人未合理地安排班期時刻飛行;
(四)承運人未提供旅客事先已定妥的座位;
(五)承運人造成旅客錯失已定妥座位的銜接航班。
飛機延誤賠償標準如下:
1、延誤預計在1—4小時以內并且包括4小時的航班,及時向旅客提供餐飲;
2、在原預定航班離站時間后4—8小時內且包括8小時成行,還向旅客提供價值300元的購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或是人民幣200元;
3、在8小時以后成行的,向旅客提供價值450元購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或是人民幣300元。
天氣原因航班延誤賠償標準是什么
1、非航空公司原因,包括由于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因素,航空公司應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
2、航班延誤時,承運人應嚴格執行經濟補償方案。
法律依據:《航班正常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承運人應當制定并公布運輸總條件,明確航班出港延誤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務內容,并在購票環節中明確告知旅客。國內承運人的運輸總條件中應當包括是否對航班延誤進行補償;若給予補償,應當明確補償條件、標準和方式等相關內容。
第二十七條
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時,承運人應當根據運輸總條件、客票使用條件,為旅客妥善辦理退票或者改簽手續。旅客要求出具航班延誤或者取消書面證明的,承運人應當及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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