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多長時間
1. 工傷案件申請勞動仲裁的法定時限為45天。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必須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的45日內完成案件審理。
2. 若案件情況復雜,需要更多時間來處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有權批準延期,并且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延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天。
3. 若仲裁庭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裁決,當事人可以將勞動爭議案件訴諸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審判。
4. 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若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調查清楚,仲裁庭可以先行對該部分事實作出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工傷保險賠償糾紛的仲裁流程是什么
工傷保險賠償糾紛的仲裁流程是勞動者本人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仲裁委員會在受理了當事人的申請之后會對勞資雙方進行仲裁調解,最后一步是作出仲裁裁決。因為工傷賠償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因此維權的第1步只能是先申請仲裁。
一、工傷保險賠償糾紛的仲裁流程是什么?
1、案件受理
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轄屬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和被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被訴人應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勞動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布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如雙方當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還需提交書面授權委托書。
2、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證,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向有關單位、知情人了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部門勘驗或鑒定。
3、仲裁調解
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4、仲裁裁決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辨論,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并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愿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作出裁決,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后的60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長30日。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可延長15日。
工傷賠償糾紛的被告方有可能是用人單位,也有可能是工傷保險機構。如果是工傷保險機構拒絕履行賠付義務的話,那勞動者應該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上述提供的仲裁流程是建立在被告是用人單位的前提條件下,不過工傷保險機構通常不會無緣無故拒絕理賠的。
工傷申請勞動仲裁流程怎么走
1. 提交書面申請:工傷職工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受傷后一年內,應當向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勞動仲裁申請書,一式兩份。
2.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符合受理條件,將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3. 開庭通知:仲裁委員會應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被申請人。
4. 庭審程序:庭審時,雙方當事人可以陳述事實、提交證據,并進行辯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裁決。
5. 裁決書:仲裁委員會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案件,并作出仲裁裁決書。受傷職工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根據裁決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請注意,上述程序依法進行,旨在保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在實際操作中,建議受傷職工或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行事,必要時可尋求專業法律人士的幫助。
工傷認定后申請仲裁時效多長?
如果工傷申請超過一年的時間限制,勞動部門將不再接受該工傷認定申請,傷者也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員工發生工傷后,其所在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后的30天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若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時間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員工或其家屬可在事故發生之日起的一年內直接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通常情況下,傷者應在一年內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若用人單位對勞動關系存有異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依據《關于對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于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9號)中“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應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誤的時間”這一規定,暫停工傷認定程序,要求雙方確認勞動關系。待雙方勞動關系確認后,再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如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12333咨詢當地勞動部門,獲取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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