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間受傷不屬于工傷。以下是具體原因:
身份界定: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在校生在實習單位實習期間,其身份仍然是在校學生,并未因學習場所的改變而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勞動者條件:在校生并不具備納入勞動就業保障范圍的勞動者條件,因此不能算是我國《勞動法》上規定的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由于實習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受償主體資格,所以他們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享受工傷保險賠償的主體只能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傷害處理:由于在校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不具有企業職工的身份,因此實習生在實習期間遭受傷害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權糾紛來處理。綜上所述,實習期間受傷不屬于工傷,實習生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學生暑期打工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1、學生暑期打工可能會構成勞動關系、也有可能不會。
在校生在用人單位進行工作,應當根據具體事實情況進行判斷,對完成學校的社會實習安排或從事社會實踐活動的實習,不認定勞動關系。
2、學生實習是以學習為目的,到相關單位參加社會實踐,沒有工資,不存在由實習生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崗位、報酬、福利待遇等情形,學生實習打工不構成勞動關系,屬于勞務關系。
3、勞動關系要求大學生必須成為公司編制之內的一員,且須繳納五險一金。不屬于勞務關系,因為勞務關系是指兩個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提供勞務一方提供的是勞動成果,例如演出,會計,提供勞務一方本身不備支配。而雇傭關系是指大學生受雇于公司,受公司的支配和管理,公司為大學生提供一定的勞動條件,故該法律關系是雇傭關系。
二、構成勞動關系的要素有哪些?
1、主體
參加勞動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作為勞動關系主體的勞動者,外國人、無國籍人要成為我國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符合我國《勞動法》關于勞動能力的規定。作為勞動關系主體的用人單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2、客體
勞動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主要包括物和行為。物是指能夠滿足人們生活需要,可以為人類所控制,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行為,主要指勞動行為和勞動管理行為。
3、內容
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法享有的勞動權利和承擔的勞動義務。
不少大學生會因為想要自己掙學費、或者生活費,故而利用暑假、寒假期間在校外打工。根據規定,打工的大學生、與學生就職的單位之間,可能會存在勞動關系,也可能不存在。若是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系,那么單位就需要為打工的學生繳納社會保險,也需要按照約定向其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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