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以后工資怎樣算
工傷以后工資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1、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2、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3、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工傷的賠償標準為:
1、根據傷殘等級賠償。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二級補助金為本人工資*25個月;三級補助金為本人工資*23個月;四級補助金為本人工資*21個月等等;
2、根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支付生活護理費,一般是當地上一年員工月平均工資的30%、40%或50%;
3、喪葬補助金按當地上一年員工月平均六個月工資支付;
綜上所述,如果用人單位為員工繳付工傷保險費時,申報的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其實際工資,因此產生的工傷保險基金發放的工傷待遇與按照員工實際工資計算的待遇的差額,應由用人單位補足工傷職工的法益損失。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工傷期間的工資怎么算
工傷期間的工資計算可以按照三點。具體如下:
1、發生工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2、未滿12個月,則應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所發工資總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3、未滿1個月,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輕微工傷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8、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綜上所述,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一)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四)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賠償月工資怎么算
工傷賠償中的月工資計算涉及停工留薪期工資與本人工資兩大部分。
停工留薪期工資的計算方式遵循正常上班期間的工資標準。賠償中的本人工資,指的是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如果個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則按300%計算;若低于60%,則以60%計算。
法律依據來自《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條例指出,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應保持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過12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至24個月,但不得超過這個期限。一旦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應停發原待遇,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如果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繼續治療,其將繼續享有工傷醫療待遇。若生活不能自理,需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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