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雙倍的經濟補償標準來賠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1、制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
3、在解除或者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勞動合同到期解除如何賠償
1. 當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并未提出不續簽的情況下,通常不會獲得經濟補償金。
2. 如果勞動者因新提供的勞動合同條件不佳而選擇不續簽,則應獲得經濟補償。
3. 勞動者如果不續簽合同,除非是因為新合同待遇降低而拒絕續簽,否則將無經濟補償。
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在某些情況下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包括:
- 勞動者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根據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 用人單位根據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根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 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否則依照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依照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
-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的情形。
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若工作期限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6. 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經濟補償的標準將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7. 這里所指的月工資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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