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犯判幾年
犯放火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依法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未造成嚴重后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縱火未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后果;二是縱火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但并不嚴重。而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將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縱火是嚴重的犯罪行為,該行為會導致一定的財產損失,嚴重的還會造成人員傷亡。
放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放火”是指行為人使用各種導火材料,點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種即可以引起火災的危險因素,引起公私財物的燃燒,制造火災的行為。放火既可以采用作為的方式實行,如用引燃物將目的物點燃,也可以采用不作為的方式實行,但不作為方式構成的放火罪,必須以負有防止火災發生特定義務的人員為前提,也就是行為人對形成火災原因的火情具有防止火災發生的特定義務,且根據其主、客觀條件有能力履行這一義務而沒有履行,以致造成火災的。如負有防火義務的油庫安全員,發現油庫有著火的危險,能夠采取防火措施而不采取措施,導致了油庫火災發生,就構成不作為的放火罪。
對于失火罪和放火罪的區分如下:
1、主觀要件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于過失;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3、放火罪是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周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4、主觀罪過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于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縱火構成哪種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
故意縱火觸犯刑法是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有:
1、縱火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并且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本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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