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工資賠償怎么算雙倍工資
1、一、應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2、(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3、(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4、(三)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5、二、雙倍工資應怎么計算?6、(一)雙倍工資只能是差額。7、鑒于雙倍工資的性質,是比照工資標準計算的賠償金,決定了在用人單位已經支付日常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只能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即雙倍之后扣除已支付部分。8、(二)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9、該基數應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標準為依據,按對應月份的應得工資計算,不包括年終獎等一次性偶然獎勵和補貼。如果無法核實工資標準,也可以按雙方認可的實發工資數額作為依據。
勞動法2n賠償金規定
法律主觀:
2n賠償金的法律規定為: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而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為: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如果工作時間為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則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應當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賠償二倍工資是指基本工資嗎
賠償二倍工資的計算與基本工資無關。其具體計算方法應參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的十二個月所得的平均工資,此平均工資包括但不限于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的總和。該平均工資并非單純的基本工資,而是包含了所有形式的工資性收入。
《勞動合同法》規定,月工資的計算是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的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作為基礎。這意味著賠償二倍工資的數額與基本工資不同,它綜合考慮了勞動者在合同期內的所有收入情況。
舉例來說,假設某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前的十二個月中,平均每月獲得的工資總額為12,000元,這其中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補貼等,那么在計算賠償二倍工資時,將基于這12,000元的平均值,而不是單獨的基本工資金額。因此,賠償二倍工資的計算應當全面,而非僅限于基本工資。
綜上所述,賠償二倍工資的計算涉及的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內的所有收入,而不僅僅包括基本工資。這體現了法律對于勞動者權益的全面保護,確保了賠償金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賠償二倍工資是指基本工資嗎
賠償二倍工資計算依據并非單純指基本工資,而是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的平均數。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標準為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六個月按半個月計算。若勞動者月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經濟補償標準將按三倍的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補償年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該條款中所述的月工資,即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賠償二倍工資計算時,需考慮勞動者前十二個月的總收入,而非單一的基本工資,同時須按法律規定的計算標準及補償年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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