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離職公司有補償嗎
因病辭職是沒有補償的。因病辭職是屬于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所以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提出離職只有一種情況有補償,就是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1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14.用人單位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15.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16.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8.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9.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0.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023因職業(yè)病離職有賠償嗎
1.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勞動者由于工作原因可能會患上不同程度的疾病,許多人處于亞健康狀態(tài),而有些則會患上職業(yè)病。
2. 職業(yè)病是由工作原因引起的疾病,對此,勞動者如果因職業(yè)病離職,是有權獲得賠償的。
3. 但要獲得賠償,需要進行工傷認定,只有被確定為工傷,才能獲得相應的賠償。
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在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5.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的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6. 如果職工在職期間患職業(yè)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衛(wèi)生行政部門報告,并積極安排勞動者進行職業(yè)病診斷和鑒定。
7. 同時,用人單位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并安排職業(yè)病病人的治療、定期檢查和康復。
8. 如果職工不適宜繼續(xù)從事原有害作業(yè)或工作,用人單位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9. 總之,因職業(yè)病離職的勞動者是有權獲得賠償的,但需要經過工傷認定程序,并按照相關法規(guī)進行操作。
因病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將如何賠償
因病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包括兩個方面:
1 、經濟補償:根據工齡和離職原因,給予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具體計算公式為:一個月工資乘以在崗年限乘以相應倍數。其中,相應倍數根據不同的離職原因有所不同,對于因病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相應倍數應不低于 1 ;
2 、醫(yī)療補償:如果員工在合同期間因病住院或者門診治療,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醫(yī)療費用報銷比例和報銷范圍給予相應的醫(yī)療補償。
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的條件如下:
1 、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雙方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但是應當書面確認并簽署協議;
2 、合同期滿或者完成工作任務:勞動合同到期或者完成了工作任務,合同自動解除;
3 、用人單位依法解散或者破產:用人單位依法解散或者破產,勞動合同終止;
4 、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勞動合同另一方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勞動合同終止;
5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的退休年齡,或者法定退休年齡到達,勞動合同終止;
6 、嚴重違反勞動合同規(guī)定:一方嚴重違反勞動合同規(guī)定,經過法定程序或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 、無法繼續(xù)從事原工作,經過勞動能力鑒定,被認定不適宜原工作并經過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解除應當依法依規(guī),不能違反法律規(guī)定,并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勞動法規(guī)定進行處理,確保雙方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的規(guī)定》第四條
醫(y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 12 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 15 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 18 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 24 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 30 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yè)職工在醫(y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y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個人因病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個人因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應該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若是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且員工存在過錯的情況,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
一、個人因病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是有的,因病解除勞動合同屬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有什么?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個人因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是有補償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達成一致,工作交接,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出具離職證明,備案是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流程。用人單位和員工都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協議后會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然后結算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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