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咋辦
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企業需支付經濟賠償。
工作每滿1年支付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部分,該部分不滿6個月的,支付相當于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該部分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支付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具體解釋如下:
1、用人單位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會對勞動者造成損失;
2、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以往為用人單位作出貢獻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
3、經濟補償可以有效緩減失業者的焦慮情緒和生活實際困難,維護社會穩定,形成社會互助的良好社會氛圍。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仲裁的: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綜上所述,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的有補償嗎
一、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決定不續簽,必須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公司因自身原因不再與員工續簽,例如明確表示不再續簽,那么公司需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支付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若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有權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公司拒絕續簽,則公司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應支付員工賠償金,賠償金標準為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
二、員工在勞動合同到期后選擇不續簽的情況需要具體分析。1、如果公司保持或提高原有勞動條件,但員工仍決定不續簽,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2、如果公司降低原有勞動條件,導致員工決定不續簽,公司仍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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