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非過錯性理由或經濟性裁員為由解除與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孕期女職工,女職工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此外,女職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的工資損失及生育保險待遇損失。
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計算方式為:工作年限×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2倍。
2.“三期”期間的工資損失: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三期”期間的工資損失。具體包括:
孕期工資:從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至產假開始前的工資損失,通常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的正常工資標準計算。
產期工資:即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平均工資標準支付。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哺乳期工資:哺乳期一般為一年,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哺乳期工資。
3.生育保險待遇損失:
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導致女職工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
生育津貼:如前所述,生育津貼是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替代,按照產假前的平均工資標準支付。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分娩、流產等產生的醫療費用。如果用人單位未繳納生育保險,女職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全額承擔這些費用。
如果女職工認為自己被違法辭退,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仲裁:女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或支付賠償金。仲裁委員會將依法審查案件,作出裁決。
訴訟: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女職工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勞動監察投訴:女職工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勞動監察部門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并責令其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女職工在懷孕以及依法享受產假期間,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滿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限自動延續至產假結束。但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議,或者女職工依法要求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議的除外。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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