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二倍賠償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四十一條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工作年限計算;如果違反上述條款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按2倍賠償金額計算。單位若是想要辭退那些與單位簽署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職員是就可能需要支付二倍賠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倍賠償金的適用范圍
2倍賠償金的適用范圍主要針對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當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按照法律規定,單位需要按照法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雙倍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具體來說,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就必須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一規定旨在保護勞動者權益,確保在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能得到更合理的經濟補償。
辭退賠償2倍符合什么條件
解雇賠償需翻倍的常見情形包括:用人單位非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例如下述兩種情況:未遵循相關程序、在員工無明顯錯誤時進行辭退,抑或是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降低續簽標準,員工不愿接受并導致合同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按照經濟補償標準(即員工在本單位供職年限以年計,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兩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同時,員工的月薪為解約或終止前的12個月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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