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臨時工離職后最晚多久發工資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并沒有對員工離職結算工資時間做出期限的規定。一般情況下,離職時,公司應該一次性結清。
法律依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離職結算工資時間由用人單位與員工雙方商定,若逾期不支付的就屬于拖欠行為,員工在與用人單位協商無果后可以向勞動部門尋求幫助。
一般在離職后多久會發工資?
依據我國勞動法律規定,離職時工資支付時間以雇主與工人簽署之勞動合約定為準。若未作具體規定,通常情況下,雇主需在工人離職當日或在下一工資結算周期內完成工資結算。工資結算周期常為雇主按月支付工資,例如每月 10 號發放工資,如員工于 15 號辭職,則其工資有望于次月 10 號得到結算。然而,若雇主要故意延遲或拒絕支付離職員工工資,該員工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或尋求勞動仲裁,以保障自身權益。
離職多久不發工資算拖欠工資
1. 用人單位必須在自然月結束后的30天內結算并支付工資,逾期即構成工資拖欠。
2.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
3.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嚴禁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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