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監護人有法定監護人和指定監護人,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一、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什么《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二、法定監護人的年齡有限制嗎1、被監護人須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監護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3、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因此,法定監護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一般的情況來說就是年滿18周歲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三、行政處罰中監護人的責任有哪些我國的行政處罰法沒有規定對于被監護人的違法行為,監護人有行政責任。只是規定了被監護人實施了違法行為,在行政機關決定不予處罰后,監護人有義務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并加強管理。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出于以下考慮:實施行政處罰必須貫徹誰違法,誰承擔責任的原則。因此,對于被監護人實施的違法行為,盡管有可能與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教育、管理不嚴有關,也不能讓監護人代其受過,因為未盡到監護職責與違法行為是兩個法律范疇的問題,不能簡單的規定行政處罰,否則,不符合“罪責自負”的原則。我國的監護制度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基礎上的,監護制度首先是為了保護無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通過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參與民事活動,彌補被監護人能力的不足;其次是為了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防止被監護人實施不法行為,維護社會穩定。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一、監護人的范圍有什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怎么確定法定監護人的范圍
(一)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并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
(二)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三)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四)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以要求承擔民事責任,或者要求變更監護關系。
三、民法總則中監護人有什么類型
監護人分為3種類型:
(一)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二)由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三)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繼母是否屬于監護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如果雙方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繼母可以成為監護人也就是說,如果你未成年,且父親與繼母一起在撫養你的話,繼母可以成為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親屬;,4、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撫養權具體是否由繼父母來進行擔任,在法律上沒有進行規定。但是,如果父母雙方都去世的話,那么承擔撫養責任一方的繼父母就有權享有該子女的監護權。如果子女的親生父母一方還在的話,那么既父母就沒有權利來擔任子女的監護人。,該如何確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三)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于精神病人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一)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二)其他近親屬;,(三)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并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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