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發生后幾分鐘內進行確認由當事人決定,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一年。
一、申請時效:
工傷發生后幾分鐘內進行確認由當事人自行決定,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一年。職工只有被認定為工傷,才有可能進一步主張權利,因而該一年為訴訟時效期間。
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是發生工傷后,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可以在一個月內申請工傷認定,情況特殊的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二、工傷的認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工傷應提交的材料和注意事項:
一、提交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二、注意事項:
1、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體工整清楚。
2、申請人為用人單位或工會組織的,在名稱處加蓋公章。
3、事業單位職工填寫職業類別,企業職工填寫工作崗位(或工種)類別。
4、傷害部位一欄填寫受傷的具體部位。
5、診斷時間一欄,職業病者,按職業病確診時間填寫;受傷或死亡的,按初診時間填寫。
申報工傷的流程及材料如下:
1、單位或者職工一方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報工傷,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2、由該行政部門審查材料,決定是否受理;
3、如果受理的,再及時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4、最后將決定書送達給職工一方和其所在的單位,并給社保經辦機構一份;
5、如果不予受理,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申請單位。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申請工傷鑒定注意事項:
1、發生工傷后,勞動者的傷殘程度按規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如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該鑒定結論的鑒定委員會申請復議;對復議結論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2、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因工傷引起爭議進入勞動仲裁程序的情況下,勞動者的傷殘程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托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并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鑒定結論作出裁決,如果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委托鑒定結論不服的,只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重新委托勞動能力鑒定,當事人無權擅自決定進行重新鑒定。
3、如果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起訴時,根據我國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工傷認定申請:
1、提出申請: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
2、提交材料: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3、申請時效: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未提出則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1年內直接申請;
4、回復日期:社保局接到申請后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向用人單位送達舉證通知書進行調查,符合認定條件的60日內(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0日)做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并告知單位和個人。對不屬于本管轄的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30日內補齊材料。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5、取得工傷證。不服可復議(60日內)或行政訴訟(3個月內)。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法律分析: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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