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簽合同違約怎么辦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違約后違約方要承擔違約的責任,如果違約是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二、合同違約損害賠償的特征有哪些1、它是合同違約方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形式。違約賠償損失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并且違約方違反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一方違反的不是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合同沒有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等,其所要承擔的不是違約的賠償責任損失,而是應當承擔締約過失等其他責任。2、它具有補償性。違約的損害賠償是強制違約方給非違約方所受損失的一種補償。這種補償主要是金錢補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其他物代替作為補償,而且,這種補償一般是以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為標準。這與定金責任、違約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有所區別。3、它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違約賠償的范圍和數額,可由當事人設定。當事人可以先對違約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予以約定,也可以直接約定違約方給非違約方一定數額的金錢,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三、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后果有哪些1、支付雙倍工資?!秳趧雍贤ā返诎耸l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無法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3、難以穩定員工和技術人員。如果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職工可以說走就走,無需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法律不追究其責任。技術人員也同樣。如果用人單位與技術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說走就走,無許承擔培訓費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一方違約直接按照合同當中所約定的違約金來處理。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并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典》中關于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該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對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勞動爭議需要先仲裁后訴訟。,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勞動爭議糾紛,應當先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到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到法院起訴的必經程序。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維權:比如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一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由于《勞動法》對勞動合同違約金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具體約定違約金時,存在不少的問題。為引起有關方面的注意,現就違約金的有關情況闡述一下個人的觀點。對違約金問題的基本看法及理由依筆者之見,對于違約金問題,在勞動合同中最好不約定,或者盡量約定較少的數額。主要理由如下:(一)從現實情況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地位不平等。1.從我國就業情況分析,勞動力大量過剩,勞動者找工作很不容易,為了謀求一個職位,對用人單位提出的各種苛刻甚至不合理的要求,往往被迫遷就,如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內容,顯然對勞動者顯失公平;2.從用人單位行政管理的角度分析,用人單位在對勞動者的工作和生活方面,有許多內部規定,并且始終處于領導和支配地位,而勞動者則完全處于服從和被支配的地位,兩者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3.從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資、福利的分配及獎懲各環節分析,分配的標準及數額怎樣確定,具體給予何種獎懲,均由用人單位起主導作用,而勞動者都是被動接受。(二)從違約金的發展趨勢看,其作用正在減弱?!逗贤ā房倓t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同時在第124條中又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從《合同法》的這些規定看,可以得出三點結論:第一,合同中是否需要約定違約金及約定多少數額的違約金,完全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第二,違約金的作用主要是用來補償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而非懲罰,并且違約金的數額要與造成的實際損失大體相當;第三,由于勞動法》對違約金問題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所以《合同法》中有關這方面的規定完全可以適用到勞動合同中去。由此可見,違約金在勞動合同中的作用,僅僅是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及承擔違約責任所采取的象征性行為,其真正的意義并不大。(三)從違約金的適用范圍看,已明顯縮小。顧名思義,違約金適用于所有的違約行為。然而,從目前眾多用人單位約定違約金的情況看,其直接的目的卻在于限制勞動者跳槽。這對勞動者來說,極不公平。主要原因是: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都有法律依據。如在《勞動法》中,這種法定解除的情形就有8種之多,其中第25條規定的解除情形有4種,第26條規定的情形有3種,還有第27條的規定;但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只有4種,其中第32條規定的情形有3種,另外還有第31條的規定。這第31條的規定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睆姆▽W原理講,除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外,凡法定解除合同的行為,都是合法的,不需支付違約金。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勞動者如果按《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普遍的做法是,將其作為違約對待,并且預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這對勞動者來說顯然有失公允。(四)從用人單位約定違約金的直接目的看,未能根本阻止勞動者的流動步伐??梢赃@么說,絕大多數用人單位約定違約金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阻止勞動者跳槽。然而,從實際情況看,違約金在這方面所起的作用并不理想。第一,對部分勞動者來說,盡管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內容,但對他們來說,換一個合適的用人單位比支付違約金更重要;而有少數勞動者不僅不支付違約金,并且連個人的檔案材料也不要就走了。對這些情況,用人單位可解決的辦法并不多;第二,對部分勞動者采說,用人單位是“留得了人,卻留不住心”。這是因為,雖然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并且有許多勞動者也懼怕支付或者不愿意支付高額違約金,所以,這部分勞動者暫且沒有離開用人單位。然而,由于其去意已定,人雖沒有離開,但早已是“身在曹營心在漢”了。因此,其工作的積極性或者工作的成績就可想而知,弄不好還會給用人單位制造一些不必要的麻煩;第三,約定違約金還會帶來其他一些負面效應。譬如對那些人已走掉但未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勞動者,用人單位總想利用各種手段扣留其工資和檔案,并且拒絕為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這不僅會增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新的矛盾,并且還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五)從世界各國對勞動合同的立法情況看,大多數國家都禁止約定違約金。國外這么做的原因主要在于,勞動力是個特殊商品,它與人的思想和身體密不可分。如勞動者不想在用人單位工作,任何人都不能采取強制手段讓其留下來。反之,如強行把勞動者留下來了,也不能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同時,對大多數勞動者來說,如果離開了原來的用人單位,可以更好地發揮作用。這無論是對勞動者本人,還是對整個社會的發展,都是有利的。因此,國外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跳槽行為,大多十分開明。也就是說,只要勞動者想走,作為用人單位是大開綠燈。另外,有朝一日勞動者在外面干不下去或者認為在其他地方還不如原用人單位時,只要條件允許,原用人單位還是愿意接受其回來的。筆者認為,既然世界各國對勞動者的跳槽行為能泰然處之,那么,我國已經加入了世貿組織,在這方面也應該與之接軌。并且,國外在這方面的一些好的經驗及有效做法,我們應該進行吸收和借鑒。約定違約金應注意的問題筆者認為,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一定要約定違約金的話,那么在約定違約金過程中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兩方面的問題:第一,違約金的適用范圍,應涵蓋所有的違約行為,不能僅僅局限于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特別是要重點防止針對勞動者一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如果違約金只約定用于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顧其他違約行為,或者只針對勞動者一方跳槽,那就失去了違約金的本來意義;第二,違約金的數額要適當。由于用人單位基本上有能力支付違約金,所以,約定違約金時,應多從勞動者方面考慮。至于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是多少,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精神、因違約可能造成的實際損失、勞動者的職位、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準及其償債能力等方面綜合分析。筆者認為,在這些參考要素中,勞動者的職位和月工資標準應該是最重要的,在一般情況下能全面反映上述提到的各種情況。所以,違約金的具體數額大致可以分為三個檔次:第一檔,在普通生產、經營及行政、后勤輔助崗位上工作的勞動者,違約金數額應不超過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的標準;第二檔,對用人單位的中層領導和在比較重要崗位上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及生產、經營骨干,違約金數額應不超過勞動者本人二個月工資標準;第三檔,用人單位的正副經營者和在特別重要崗位上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及部分重要的生產、經營部門負責人,違約金數額應不超過勞動者本人三個月工資的標準。如果約定的違約金超過以上的數額,對勞動者來說,一是不公平;二是可能無力支付。對于違約金與經濟補償金兩者之間的關系問題。有人說,用人單位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后,就不用再支付違約金了。筆者認為,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是兩個概念,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同時,從公平的角度講,作為合同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如按照《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本是其應享有的一項權利,但在實際操作中卻要承擔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責任,而作為合同當事人另一方的用人單位,同樣是依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卻不需要承擔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責任,這在道理上講不通。筆者認為,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對同樣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為公平起見,要么雙方都不支付違約金,要么雙方都需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再進一步講,如勞動者一方依照《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話,那么用人單位一方同樣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也要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并且同時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說,違約金與經濟補償金兩者之間,即不能彼此代替,也不能相互沖抵,丁是丁,卯是卯,應各走其道,各司其職。
一、勞務簽合同違約怎么辦
現在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種情形下可以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是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在合同未到期辭職的,勞動者只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辭職就可以了。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于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中有如下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三倍。
但是在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沒有數額的涉及,筆者認為數額可以雙方進行約定,以及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方法??梢詤⒄彰穹ㄖ嘘P于違約金的條款,違約金一般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原先的按月補償款構成勞動者的 不當得利 ,應計算進用人單位實際損失),數額不應當奇大,最高不超過實際損失的120%- 130%為宜。
三、違約責任應包括如下內容
1、違約責任是一種合同責任
責任根據來源于勞動法及相關的法律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這是違約責任不同于其他責任的一個重要特點,這一特點包含兩層內容。
第一,違約責任產生以勞動合同有效為前提?!秳趧臃ā芳皠趧有姓ㄒ幰幎撕贤行б趧雍贤p方當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違反了形式條件, (即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和實質條件,(即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當事人的關于責任的任何約定都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違約責任的成立必須以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義務為條件。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這是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即法定條款。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協商議定其他內容,即約定條款。法定條款與約定條款所規定的內容都是責任的來源。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中的一方或雙方違反了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沒有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或約定的行為的發生,即使是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給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帶來財產損失,只可能會產生其他形式法律責任,如 侵權責任 ,而不會產生違約責任。綜上所述,嗷唔,合同違約之后,首先要看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兩種違約情形,如果屬于就要看造成了實際損失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