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傷解除勞動關系怎么處理
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嗎,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關系,否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停工留薪期內原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工作過程中,難免因為工傷事故導致勞動者人身受到傷害,這種情況屬于工傷。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才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傷殘認定等級,享有經濟和停職留薪等賠償,那么工傷后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 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嗎,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關系,否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一、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1.停工留薪期內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如果停工留薪期內原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4.各個地區出臺的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中均有明文規定,停工留薪期內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如《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二、關于工傷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問題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是否應向因工傷殘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應依據這些條款做出判斷。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通過上述文字的介紹,工傷后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辦?針對這一問題,受傷員工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工傷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受傷期間,勞動者享有停工留薪的待遇,如果勞動關系被解除,也可以追究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工傷10級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員工十級工傷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額標準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單位在醫療期內是不能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具體項目包括:(一)醫療費(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交通費、食宿費(四)康復治療費(五)輔助器具費(六)停工留薪(七)護理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工傷十級被公司辭退怎么處理
工傷十級被公司辭退怎么處理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拓展資料:
傷殘就業補助金,是指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以及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的傷殘就業補助金額。
計算方式
《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2款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賠償金額的計算沒有全國通行的標準,須參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規定執行。在各地區暫無規定的情形下,可參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中對一次性賠償所作出的規定。
公式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賠償基數×月數
賠償基數為: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法律規定
勞動部發[1996]266號《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4條的規定處理,即:職工因傷致殘,被鑒定為五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1、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16個月的工資;
2、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的,由所在單位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工資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3、舊傷復發經確認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4、傷殘程度被評定為五級而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
以上規定明確了企業在支付傷殘職工工傷待遇方面的責任。依據勞動部辦公廳《國有企業如何確定傷殘程度和有關待遇發放渠道的復函》(勞辦發[1997]45號)的規定:該項撫恤金應由企業支付。
同時還規定:工傷傷殘被定為五級和六級并由企業支付傷殘撫恤金的職工,企業和職工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傷殘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辦退休手續后,其養老保險待遇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結案解除勞動關系怎么辦
工傷結案以后一至四級是不解除勞動合同;五至十級勞動者可以選擇是否解除勞動合同,選擇不解除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選擇解除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時能夠得到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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