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2年的合同,做了2個月,可以辭職嗎
簽勞動合同兩年可以離職,因為我們國家當中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在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是完全可以隨時來進行離職的,只不過說這樣的一種留職手續的話,它是必須要合乎法律規定的,辦理的需要履行通知的義務。
一、簽勞動合同兩年可以離職嗎? 簽勞動合同兩年可以離職,簽了2年勞動合同,不到期想辭職是可以的,可以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單位不得拖欠工資或以其他非法理由阻止,否則反饋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 勞動者主動辭職,企業不必支付補償金,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二、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在日常生活中,勞動合同之所以要簽訂,就是為了約束雙方當事人員不能夠隨意的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如果因為一些特殊方面的原因的話,或者是雙方都愿意的話,那么法律對這個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并不做出一個禁止性的規定。
入職合同簽了一年 兩個月可以離職嗎
入職合同簽了一年 兩個月可以離職。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離職申請報告30天后即可辭職,如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違規的情形、或勞動者已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隨時辭職。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解除中應注意的問題:
1、合同解除一般只適用于單方違約的情形,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下則比較復雜,要看哪一方的違約是根本違約,解除權的行使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2、從自我保護意義來講,并不是只要對方違約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斷這種違約是不是根本違約,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給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要符合正當目的;
3、從交易成本角度來分析,合同解除意味著交易失敗,一方違約就解除合同,將給市場交易帶來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給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帶來沖擊和破壞;
4、一般來說,合同的目的是與合同的主要義務聯系在一起的,違反主要義務將使合同目的難以達到,而單純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一般不會導致合同目的喪失,不能據此解除合同;
5、不適當履行與合同解除。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嚴重,一般要求采取降價和修補辦法予以補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
綜上所述,如果瑕疵本身能夠修理,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修理瑕疵。給予非違約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權利,實際上使他獲得修補瑕疵的機會,從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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