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時效一年過了怎么辦
勞動仲裁超過一年時效,當事人可以將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即使超過勞動仲裁時效,勞動者也能維權。超過仲裁時效只是表明了勞動者失去了“勝裁權”,不能通過仲裁的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還有“勝訴權”——即便超過仲裁的法定時效,勞動者也能就該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超過一年時效具體處理規定如下:
1、勞動仲裁超過一年時效,勞動者不能再申請仲裁;
2、勞動者可以就該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3、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此限制。
勞動仲裁時效規定如下:
1、對無正當理由超過申訴時效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就喪失了申訴的權利,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況。例如,因地震、水災、火災等現象產生的或者因戰爭或其他類似的軍事行動等社會現象而產生的情況。“其他正當理由”則范圍很寬,例如當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員會而向其他部門申訴延誤時效或者生病,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等等,至于“理由”是否正當,則應由仲裁委員會認定。
3、申訴時效屆滿還要查明有無申訴中止的情況。如果扣除中止時間后不超過申訴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依法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指縣、市、市轄區設立的裁處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組織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受理勞動爭議案件、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仲裁訴訟時效過了怎么辦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仲裁時效已過,勞動仲裁委會裁定不予受理。此時你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訴訟請求。法律依據:《勞動仲裁法》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勞動仲裁時效過了十年怎么辦
勞動者如果是因為種種原因而耽誤了勞動仲裁申請的時間,那么勞動仲裁委員會是不予受理的。如果勞動者是因為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勞動仲裁申請的時效過期的,那么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一、勞動仲裁過了時效怎么辦 一些當事人由于種種原因而耽誤了勞動爭議的申訴時效,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區別情況,分別處理: (1)對無正當理由超過申訴時效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就喪失了申訴的權利,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況。例如,因地震、水災、火災等現象產生的或者因戰爭或其他類似的軍事行動等社會現象而產生的情況。“其他正當理由”則范圍很寬,例如當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員會而向其他部門申訴延誤時效或者生病,或者童工的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等等,至于“理由”是否正當,則應由仲裁委員會認定。 (3)申訴時效屆滿還要查明有無申訴中止的情況。如果扣除中止時間后不超過申訴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依法受理。 超過申訴時效的勞動爭議應分以上三種情況處理。二、勞動仲裁時效過了規定期限,能否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正2001)14號)第3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82條的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規定賦予了人民法院最終確定申請仲裁時效的權力。《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7號)第23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這一規定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于時效中止的規定沖突,根據后法優于前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生效后應當以其為準,不再援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關于這個問題規定。 也就是說,在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致使當事人不能依照時效規定申請仲裁的,適用時效中斷制度,時效期間從時效中斷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后,在合并計算的時效期間內,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而繼續計算后超過時效期間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不予受理。 實務中處理此類問題需注意: (1)應當確定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是否超過了時效期間,是否存在時效中斷或者中止的情形,是否屬于因拖欠勞動報酬而發生的爭議。 (2)如果當事人的仲裁申請確已超過時效期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書。 (3)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9條的規定,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此應當受理。 對于確已超過仲裁時效,又無時效中斷或者中止事由的,應當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有很多種,勞動者需要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更好的解決方案。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勞動者選擇勞動仲裁來解決勞動爭議來爭取回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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