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續訂原則
勞動合同續簽的原則應包含以下幾點:1、合法原則。要求形式和內容合法。2、公平原則。要求合同內容公平合理。3、平等自愿原則。要求訂立合同的各方法律地位平等,出于自愿簽訂。4、協商一致原則。要求合同條款雙方協商達成一致。5、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在訂立合同時要誠實守信。
一、勞動合同續簽應遵循哪些原則? 1、合法原則:合法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內容合法。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具備必備條款,且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勞動合同內容公平合理。 3、平等自愿原則:是指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法律地位平等,訂立合同完全是出于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出于自愿而簽訂。 4、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原則是指合同條款是經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不得強迫訂立勞動合同。 5、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社會基本道德原則,為人處世均應當遵循該原則。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在訂立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欺詐對方。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二、續簽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用人單位的名稱是指用人單位的全稱;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在續簽合同的時候,都是需要建立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之上,否則將會導致合同部分、或全部無效。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到期后選擇續簽合同,那么需要注意與用人單位協商以上內容后再進行簽署,以保證勞動者的自身權益。
勞動合同怎么續簽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依法續訂勞動合同;2、續訂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已有較大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并明確勞動合同延續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確定的合同條款;3、續訂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應將雙方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附原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送有管轄權的勞動鑒證機構進行鑒證,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延續手續。
合同到期了怎么續簽
法律主觀:
合同到期如何續簽的問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做出約定,加以明確。法律并無強制性規定要求合同到期必須續簽或者不得續簽。那么當事人就有很大的任意性,合同雙方可在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期間內以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續簽,對方愿意續簽的,雙方可以延續合同,一方不同意續簽的,合同期限屆滿時便終止。
需要強調的是,勞動合同期限即將屆滿時,用人單位依法發出續簽意向,并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當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屆滿時,以低于原勞動合同條件的條件與勞動者續簽而勞動者拒絕續簽的,合同期限屆滿后,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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