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構成條件: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兩人以上,具有同一訴訟標的,法院必須合并審理并在裁判中對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的共同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具體情形:
1、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2、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
4、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后的企業法人為共同訴訟人。
5、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6、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為共同訴訟人。
8、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
9、在因連帶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中,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
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擴展資料:
共同訴訟與單一訴訟區別
行政訴訟基本上系由單一之原告對單一之被告,就單一之起訴聲明及單一之訴訟標的起訴,即所謂的單一之訴,共同訴訟只是單一之訴為原則之下的一種特殊規則。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類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根據本條規定,行政訴訟中的共同訴訟包括兩種情形。
一種是因同一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在此情形下,既有可能是由數個行政機關共同作出一個行政行為,也有可能是一個行政行為針對數個相對人作出,如果案件必須合一確定,則可將數個原告或數個被告視為一體,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共同訴訟的另一種情形是因同類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法律之所以允許合并審理,并非必須合一確定,而是為了訴訟經濟以及防止裁判發生矛盾。但對于同類行政行為,本應分別提起訴訟,只有當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再將數個起訴合并審理。
《行政訴訟法》對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作出了規定,這一制度對于解決民事行政爭議相互交織、減少循環訴訟、避免民事行政裁判的相互矛盾和相互推諉,均具有積極意義。
但是,《行政訴訟法》所確立的“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在性質上是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一并解決”,而不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確切地說,是為了訴訟便利的考慮將兩個不同性質的訴訟一并審理。
一并審理后,仍然存在行政與民事兩類訴訟、兩個爭議。正是基于這一特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一并審理相關民事爭議的,民事爭議應當單獨立案,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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