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需要走哪些程序
法律主觀:
一、勞動仲裁走什么程序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申請與受理。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實踐中,仲裁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或者其他身份證件號碼以及聯系方式;(2)被申請人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3)發生爭議的事實、申請人的主張和理由等。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后,應在七日內審查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2、開庭與裁決。(1)仲裁庭應在開庭前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2)當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仲裁;(3)開庭后應宣布仲裁人員名單,詢問是否申請回避;(4)然后當事人陳述并辯論,最后進行裁決。二、勞動仲裁程序收費嗎1、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2、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附則中第五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3、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4、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不同的人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申請人是員工的,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并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同時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托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三、勞動仲裁程序多久可以拿到工資仲裁期限為立案之日起45日內結束,具體什么時候拿到工資需要根據單位履行的情況確定,如果單位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是如何進行的
1、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2、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1)當事人申請
當事人申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先決條件和必經程序。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
根據《勞動法》的有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訴人的情況;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申斥日期等。
(2)審查受理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后,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分管轄;申訴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符合要求;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等。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告知申訴人予補充。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填寫《立案審批表》,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應在7日內審批并作出決定。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內通知申訴人,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并告知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決定不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3)仲裁前的準備
①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對事實清除,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進行。
②對應當回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回避決定。
③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認真閱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對于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提交法定部門進行,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員會委托有關部門進行。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托調查,受委托方應當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期限內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員會。
④擬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對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案。
(4)仲裁審理
①通知當事人。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于開庭4日前,將列有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漢事人。當事人接到通知后,無正當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許可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祈人作缺席裁決。
②先行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受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③開庭裁決。仲裁庭開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聽取申訴人及被訴人的答辯;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并證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案件,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對仲裁庭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決。
④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自裁決作出之晶起7日內發送裁決書;定期另行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
⑤仲裁期限。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后方可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對于請示待批、工傷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需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
屬于勞動爭議的情形
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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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處理糾紛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的主要程序
1、案件接受階段。2、調查和證據收集階段。3、調解階段。4、決策階段。5、調解或裁決的實施階段。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一、勞動仲裁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1、案件接受階段。這一階段包括兩個任務:第一,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仲裁申請;第二,案件被仲裁庭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后的一定時間內作出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決定。
2、調查和證據收集階段。調查和證據收集的目的是收集相關證據和材料,確定主要爭議焦點,并為下一次調解或裁決做準備。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根據相關事實編寫調查提綱,然后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和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相關證據。
3、調解階段。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仲裁庭必須首先進行調解工作,并努力激勵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達成協議的仲裁庭也需要針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制作仲裁調解書。
4、決策階段。如果仲裁庭的調解無效或者送達仲裁調解書之前有人后悔了,先前的調解以失敗告終,則勞動爭議的處理將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應以召開仲裁會的形式作出。在法庭審判當中,通常需要經過調查、辯論以及雙方陳述的過程。最后,仲裁員將充分考慮爭議事實,并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裁決。仲裁庭作出裁定后,應當作出調解裁決。如果當事人對裁決不滿意,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訴訟。
5、調解或裁決的實施階段。根據《仲裁法》的相關規定,仲裁調解書是從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應當在法定起訴期滿后生效。生效后的調解或裁定應由雙方自覺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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