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需要辭退通知書嗎
公司在辭退員工的時候是必須要出具辭退通知的,或者是給員工出具離職證明,這本來就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員工要不要辭退證明這是員工的事情,如果辭退員工的時候沒有出具辭退通知,由此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當然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一、辭退員工必須要有辭退通知嗎? 辭退員工是需要開具辭退通知的,或者是離職證明也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其實,很多因自身過錯被辭退的這些員工,即便公司出了辭退證明,可能員工自己也都根本不在乎這份辭退證明,可是對于公司來講,該做的事情就一定要做到位,出了辭退通知,其實也是為了避免該員工被辭退以后和公司引發相關的糾紛。
單位解除合同是不是要通知自己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書面通知。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協議,前提是要在自愿的情況下,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勞動合同簽訂后,要想解除要經過雙方同意或者要有什么特殊的原因,否則任何一方都是不能擅自解約的。如果用人單位書面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通知勞動者本人?書面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必須通知本人?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書面通知 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約定,辦工作交接。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從上文看來,書面解除勞動合同是要通知本人知曉的,否則是會違反法律規定的。雖然簽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是不能擅自解除的,但是法律中規定了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只要是符合規定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解除。為了避免麻煩,還是走法律程序比較好。
用人單位沒有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和規定裁員,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勞動合同,合同都是兩者以上的,涉及到的人都是兩個以上,所以無論是合同訂立的義務,權利,違約責任,違約金等內容還是解除合同等都是要雙方同意才可以辦理的,但是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可以不經過另一方同意也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未通知的話會出現什么問題呢,下面就由小編來解釋一下。一、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未通知怎么辦? 公司只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本人。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和規定裁員,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把裁減人員方案報告勞動行政部門,但并不要求提前30天書面通知被裁減個人;勞動者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違法違紀,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至(六)款規定情形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二、公司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 1、公司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相關規定如下: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未通知其實也有分很多的情況,一般情況下,是要經過雙方同意才可以解除的,但是如果說沒有經過雙方同意一方堅持要解除的,那么就應該按照規定支付一定的賠償金,上述也提到了,特殊的情況也是可以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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