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辭退要賠償嗎
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辭退要賠償嗎可以得到補償,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來對其進行補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約是要向勞動者進行一定的賠償。具體賠償需要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來進行計算。國家規定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如果單位沒有正當理由解除合約的話是需要對相關勞動者進行額外的補償。
【法律分析】
公司不得無故辭退職員。如果單位無故辭退員工,那么員工在離職的時候有權向單位提出獲得經濟賠償的請求。若員工是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那么單位就無需賠償。1、勞動者被用人單位無故辭退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補償或者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公章、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簽字的書面材料等;3、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立案后,開庭,然后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任何單位在聘用職員之后,不得無故辭退職員。但若是職員在就職期間,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的現象,單位不僅可以將職員辭退,若單位的經濟利益由于職員嚴重失職而受損,那么單位還可以要求職員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以不合適為由辭退有補償嗎
員工不適合工作辭退的,需要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來支付經濟補償,對于不滿一年的可以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可以支付半個月工資,具體情況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處理。
一、員工不適合工作辭退怎么賠償? 用人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還應該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無法勝任工資為由與勞動者解除,需要先給勞動者調整崗位或進行培訓,調整崗位或培訓后仍然無法勝任工作的,才可以提出解除。二、《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員工在不適合工作的情況下,可以與員工協商變更工作崗位,如果涉及到解除勞動合同的,都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如果員工還存在違法的行為,那么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并且還需要追究法律責任。
不勝任工作辭退要給賠償金嗎
不勝任工作辭退要給賠償金嗎法律分析:職工不勝任工作被辭退,單位需要支付賠償。
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合同,應對勞動者的工作能力、工作質效進行明確、具體、合理的考核,并在采取培訓等措施后仍不能勝任,才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直接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該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以不勝任為由辭退: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總之,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得先對其進行培訓或轉崗,如果沒有這個程序就依照“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那就是違法解雇,需要支付員工賠償金。
即便員工經過培訓或轉崗后,依舊不能勝任工作,那公司也需要提前一個月向員工作出告知,或者是額外的支付員工一個月的工資后,才可以將其辭退。
不勝任工作辭退要給賠償金嗎
一、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辭退要賠償嗎
1、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辭退員工的需要賠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屬于無過失性辭退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天,且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要給予辭退處理。另外,還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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