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對合同期限的描述,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沒有期限約定,一般視為長期的勞動合同。此種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沒有法定理由,不得隨意辭退勞動者。但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和員工的辭職沒有必然關系。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下,勞動者辭職和其他合同條件下的辭職權利義務是一致的。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當然,在單位有過錯,例如拖欠工資、不按時交納社保等過錯情況下,員工可以隨時辭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解除,可以雙方協商解除,也可以在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時,單方提出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續簽補償標準是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進行確定的。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否解除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商解除。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續簽補償標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續簽補償標準一般是每工作一年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對于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每服務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三、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條件是什么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2.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9.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10.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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