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房產稅的納稅人之一,都要按時申報繳納房產稅,納稅人對外出租房產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取租金的當月。一、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何時1、納稅人對外出租房產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取租金的當月;2、納稅人非出租房產的,新購置的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3、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4、出借房產的自交付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二、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1、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從租計征”。2、非出租的房產,依照房產余值(按照原值減除10%-30%,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般為30%)計算繳納,“從價計征”。3、兩類特殊情形下的計稅依據:一是出借房產的自交付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二是對因房屋租賃糾紛未收到租金的房產,應由房產所有人按房產余值及規定的時間申報繳納房產稅。三、納稅人該在何時申報繳納房產稅在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中,納稅申報期限的確定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房產稅暫行條例》(2011年修訂)規定“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直存在著“下征上期”和“當期征收”的爭議。關于房產稅的納稅申報期限的爭議,直到21世紀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才隨著稅收信息化的發展而逐步予以明確。如:安徽省2013年7月5日,印發《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新的安徽地方稅收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皖地稅函[2013]356號)規定,房產稅按月、按季或按半年申報。出租房產的納稅人應按月申報房產稅;對于房產較多,稅額較大的納稅人可按月申報房產稅。按月申報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其申報期限為月后15日內;按季申報房產稅的,其申報納稅期限為季后15日內;按半年申報房產稅的,其申報納稅期限為半年后15日內。原AHTAX2009可以允許選擇征本期或征上期稅款,現在AHTAX2013統一為征上期稅款。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現行納稅人房產稅納稅申報期限,按照計稅方式的不同而不同:1、按照房產余值“從價計征”的,按月、按季或按半年申報,在月后、季后或半年后次月的15日內申報。2、按照租金收入“從租計征”的,出租房產的納稅人應按月申報房產稅,申報期限為月后15日內。但是,實務中“從租計征”卻存在按季申報的情形,這又是怎么一回事?2016年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簡化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2019年,印發《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貫徹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規定“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盡管在這些公告中,沒有涉及出租房產的房產稅納稅申報期限的規定,但由于“從租計征”的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出租人收取的應納增值稅的“財產租賃收入”,在實務中,各地從簡化優化納稅人申報出發,采取將出租房產的房產稅的納稅申報期限與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申報期限保持一致的做法,可以選擇按月或按季申報,在月后或季后15日內與增值稅同步申報。需要對相關稅收規范性文件予以修訂調整。
法律客觀:個人置換住房指個人通過出售存量住房(包括已通過房改出售給個人的公有住房)重新購買的行為。個人置換住房中住房買賣行為除了按出售或購入房交納各項稅收外,政府為發展房地產二、三級市場,對職工個人出售所購公有住房后,在規定期限內(半年)新購進住房,進行住房置換,在納稅上體現一定政策優惠。新購住房產權承受人是已售公有住房產權承受人或產權共有人的,對新購住房房價高于售房收入的可免征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但應按房價差額部分繳納契稅;對新購住房房價低于售房收入的就房價差額部分綜合計算繳納5%各項稅,同時免征契稅。對新購住房產權承受人不是已售公有住房產權承受人或產權共有人的必須按房屋全額繳納契稅。對個人所購公房進行上市前交換的,取得公有住房交換差額的一方按綜合繳納率5%計算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各項稅;公房交換雙方按《已售公有住房交換合同》的印花稅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職工個人所購公房交換中支付差額的一方,按差額的6%的稅率繳納契稅(其中3%由政府貼費)。個人買賣住房時應持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后的《房屋買賣合同》到稅務部門購買、填開發票并按發票上填開的住房出售總額交納各稅。另外,在辦理納稅手續時,住房買賣雙方必須提供的材料有:購房合同、發票、購房人戶籍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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