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一樣。報案受理和立案的處理結果不同,報案不是狹義的報警,它其實是包括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進行的報警、控告以及舉報的,這些機關應當受理所有的報案,但受理不代表會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 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這個案件的情況您說的比較簡單,我不便于全面的解答您的提問!但是有兩點我可以回答您!一、這件案子當時是否報警,公安是否立案,如果報案、立案了,那么公安應該將其列入追逃人員追究其刑事責任。二、如果您們當時沒有報案,公安就不存在立案,那么追究 犯罪嫌疑人 刑事責任已經超過了二十年的訴訟時效。就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了。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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