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刑事證據的種類有哪些刑事證據種類包括了七種,即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筆錄;鑒定結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以及被害人陳述。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分析】
刑事證據指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征、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一般以證人證言筆錄加以固定;經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詞,也是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其陳述也是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通常也稱為口供。內容主要包括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已無罪、罪輕的辯解。無論是怎樣的證據,在取得的時候手段一定要合法,滿足法律規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這樣的證據才是有可能被法院采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刑事證據的種類包括了:1、書證;2、物證,如指紋、作案工具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6、公安機關指派鑒定機關出具的鑒定意見;7、對案發現場進行勘驗和對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身體、受傷情況檢查的筆錄;8、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如郵件、錄音、監控錄像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復制件。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書證的副本、復制件,物證的照片、錄像,只有經與原件、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真實的,才具有與原件、原物同等的證明力。制作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拍攝物證的照片、錄像以及對有關證據錄音時,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證據的副本、復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應當附有關于制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處的說明,并由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
什么是刑事訴訟的證據
刑事訴訟證據定義為在法律框架下展現的,能驗證案件實際情況的一切事實。這類證據的分類如下:
1. 物證:實際存在的物件,可直接展示案件中的物品或工具等關鍵因素。
2. 書證:書面文件,如合同、信件、文件等,能提供案件相關證據。
3. 證人證言:證人對案件的陳述,包含親歷或知悉的情況,是案件事實的直接來源。
4. 被害人陳述:案件中受害者的描述,直接反映其經歷的案件情況。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陳述,包括對案件的供認或辯駁。
6. 鑒定意見:由專業機構或人員對案件中涉及的專業問題進行判斷和分析,提供權威的結論。
7.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對現場、物品等進行專業檢查并記錄的書面文件,確保收集證據的合法性與準確性。
8.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如監控錄像、電子文件等,以視覺和電子形式記錄案件相關情況,提供直接證據。
這些證據共同構成了刑事訴訟中證明案件事實、揭示犯罪行為的關鍵。通過合法、全面的收集與審查,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與準確。
刑訴法相關的證據的種類是什么
刑訴法規定的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材料。刑事證據的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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