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案件由什么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破產案件管轄規定
破產案件管轄規定破產案件管轄規定是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所謂債務人住所地是指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果企業的注冊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一致時,應當以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準。如果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起民事訴訟需要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后會在七日內確定是否立案,如果原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對此案件沒有管轄權的,不能受理。提起訴訟必須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同一訴訟案件具有多個被告住所地的、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因保險合同糾紛需要提起訴訟的,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因票據糾紛提起訴訟的,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擁管轄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條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破產案件管轄規定
法律分析: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債務人住所地,根據司法解釋,指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破產法未規定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或者將本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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