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后多久可以拿到賠償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庭應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勞動爭議案件的裁決。因此,通常情況下,勞動仲裁裁決后四十五日內,當事人可以獲得賠償金。如果裁決書在送達后十五日內未被撤銷,或者當事人未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書即告生效。若當事人逾期不執行裁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勞動仲裁的賠償金如何計算
1.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于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視同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 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將以三倍工資為限,且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 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應從事實勞動關系形成之日開始算起。
4. 續簽多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第一份勞動合同起始時間開始連續計算。
5. 因公司分立、合并、合資、性質改變或名稱變更等原因導致工作單位變化的,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計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涉及勞動關系的確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除名、辭退、辭職、離職、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爭議,均適用該法。
7.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可因主張權利、請求救濟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時效中止,原因消除后繼續計算。
8. 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如發生拖欠勞動報酬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時效限制。但若勞動關系終止,應在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
勞動仲裁的賠償標準
勞動仲裁的賠償標準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 若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每月向勞動者支付相當于工資的兩倍。
2. 用人單位若違反規定,在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未簽訂,自應簽訂之日起,應每月向勞動者支付相當于工資的兩倍。
3. 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用人單位應以勞動者試用期滿的月工資為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相當于已履行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的兩倍賠償金。
4. 用人單位若有未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經濟補償的行為,勞動行政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支付。若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應按應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相關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該法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的情形,包括確認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除名、辭退、辭職、離職、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等方面的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區域、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等也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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