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區別
1.概念含義不同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3)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并以法定方式對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一般是指屬于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2.制定主體不同
(1)法律一般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民法、刑法等。
(2)法規,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一般指狹義的規范性文件,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3.效力等級不同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5)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互有交叉,無法比較。
二、不能直接寫成"衛政法發[2006]228號 《衛生標準管理辦法》",因為黨政機關公文寫作,標題的格式應為XX(發文機關)關于XX(事項)的XX(文種)。
擴展資料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占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并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自治州(2015《立法法》最新修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準后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范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設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法律
百度百科-法規
百度百科-規章
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區別:
1、從狹義上講,法律僅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文件。
法律一般都會用“法”字來命名。
2、法規包括兩種: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1)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頒布,行政法規往往會用“條例”、“規則”、“辦法”、“細則”等來命名。
(2)地方性法規是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機關依法制定與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也就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制定。
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地方性法規往往也會用“條例”、“辦法”等來命名。
3、規章包括兩種: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1)國務院部門規章由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制定。
國務院部門規章通常也會用“辦法”、“決定”等來命名。
(2)地方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較大的市(如省會)的人民政府在職權范圍內制定。
地方政府規章一般用“辦法”、“規定”來命名,不能用“條例”。
這些規范性文件之間的效力等級:
1、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2、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二者效力無高下之分。
3、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4、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和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二者效力無高下之分。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生效的規范性文件。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范文件,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設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法律和法規的一個重要區別是制定機關不同,前者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后者是國務院或地方人大等機構,因此,法律和法規的效力層次也是不同的。
法律是人大頒布的,效力最高;法規是國務院頒布的,效力其次;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頒布的效力再次;地方法規是地方人大頒布的,效力再次;地方規章是地方政府頒布的,效力再次。
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務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法規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務指定--《廣東省XXX法》。
規章是國務院及其各部門頒發。
制度是適用內部管理。
對于紅頭文件中,印發的試行文件,試行應該用“()”括住,放在書名號之內,緊跟文件名稱之后,如《XXXXX制度(試行)》。具體樣式見下圖:
公文格式要求:
1、 份號。如需標注份號,一般用6位3號阿拉伯數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2、密級和保密期限。如需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號黑體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數字用阿拉伯數字標注;
3、 緊急程度。如需標注緊急程度,一般用3號黑體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時標注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按照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的順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4、發文機關標志。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發文機關標志居中排布,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35mm,推薦使用小標宋體字,顏色為紅色,以醒目、美觀、莊重為原則;
5、 發文字號。編排在發文機關標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發文順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注;年份應標全稱,用六角括號“〔〕”括入;發文順序號不加“第”字,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在阿拉伯數字后加“號”字;
6、 簽發人。由“簽發人”三字加全角冒號和簽發人姓名組成,居右空一字,編排在發文機關標志下空二行位置?!昂灠l人”三字用3號仿宋體字,簽發人姓名用3號楷體字;
如有多個簽發人,簽發人姓名按照發文機關的排列順序從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勻編排,一般每行排兩個姓名,回行時與上一行第一個簽發人姓名對齊;
7、版頭中的分隔線。發文字號之下4 mm處居中印一條與版心等寬的紅色分隔線;
8、標題。一般用2號小標宋體字,編排于紅色分隔線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長短適宜,間距恰當,標題排列應當使用梯形或菱形;
9、主送機關。編排于標題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頂格,回行時仍頂格,最后一個機關名稱后標全角冒號。如主送機關名稱過多導致公文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應當將主送機關名稱移至版記;
10、 正文。一般用3號仿宋體字,編排于主送機關名稱下一行,每個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頂格。文中結構層次序數依次可以用“一、”“(一)”“1.”“(1)”標注;一般第一層用黑體字、第二層用楷體字、第三層和第四層用仿宋體字標注;
11、 加蓋印章的公文。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編排,印章用紅色,不得出現空白印章;
12、成文日期中的數字。用阿拉伯數字將年、月、日標全,年份應標全稱,月、日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
13、 附注。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圓括號編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14、 附件。附件應當另面編排,并在版記之前,與公文正文一起裝訂?!案郊倍旨案郊樞蛱栍?號黑體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附件標題居中編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順序號和附件標題應當與附件說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與正文不能一起裝訂,應當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頂格編排公文的發文字號并在其后標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順序號。
15、版記。版記中的分隔線與版心等寬,首條分隔線和末條分隔線用粗線(推薦高度為0. 35 mm),中間的分隔線用細線(推薦高度為0. 25 mm)。首條分隔線位于版記中第一個要素之上,末條分隔線與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邊緣重合;
16、抄送機關。如有抄送機關,一般用4號仿宋體字,在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編排?!俺汀倍趾蠹尤敲疤柡统蜋C關名稱,回行時與冒號后的首字對齊,最后一個抄送機關名稱后標句號。
如需把主送機關移至版記,除將“抄送”二字改為“主送”外,編排方法同抄送機關。既有主送機關又有抄送機關時,應當將主送機關置于抄送機關之上一行,之間不加分隔線。
17、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一般用4號仿宋體字,編排在末條分隔線之上,印發機關左空一字,印發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數字將年、月、日標全,年份應標全稱,月、日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后加“印發”二字。
18、 頁碼。一般用4號半角宋體阿拉伯數字,編排在公文版心下邊緣之下,數字左右各放一條一字線;一字線上距版心下邊緣7 mm。單頁碼居右空一字,雙頁碼居左空一字。
公文的版記頁前有空白頁的,空白頁和版記頁均不編排頁碼。公文的附件與正文一起裝訂時,頁碼應當連續編排。
參考資料黨政機關公文格式_百度百科
暫行一般來講要有一定的期限,而試行法律的效力一般也應低于正式法律的效力。暫行是指在一時間段內予以暫時的執行,一般以緊急的為準;
試行是指在某個范圍內予以執行,如果不存在異議的話,在全范圍內予以執行。它具有將來長期性的特點。
暫行條例和試行辦法從本質上說都是法律條例制定出來以后為了檢驗其社會效果,需要先將制定出來的法律實行一段時間,發現其存在的問題,加以修改,然后再正式頒發。
擴展資料: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
設區的市、自治州(2015《立法法》最新修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準后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參考資料:法規_百度百科
區別在于暫行一般來講要有一定的期限,而試行法律的效力一般也應低于正式法律的效力。
暫行是指在一時間段內予以暫時的執行,一般以緊急的為準。試行是指在某個范圍內予以執行,如果不存在異議的話,在全范圍內予以執行。它具有將來長期性的特點。
暫行條例和試行條例從本質上說都是法律條例制定出來以后為了檢驗其社會效果,需要先將制定出來的法律實行一段時間,發現其存在的問題,加以修改,然后再正式頒發。
拓展資料
關于試行和暫行
1984年9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公布實施,許多企業和個人的財產就根據這些名叫“草案”的所謂法律被稅務機關沒收,還有許多人因為違反了這些“草案”而被判了刑。
1951年7月20日公布的《預算決算暫行條例》,暫行使用了四十年。
1987年年1月1日公布實施的《關于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試行規定》,其實際效力不僅不低于“正行”的法律,甚至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還要高。《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的日期都是用漢字表示的,而這個“試行”規定居然規定日期必須用外國文字表示。出版物違反這個“試行”規定,出版者就會受到嚴厲的處罰。這個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還高的“試行”規定到現在還在“試”而行之。
1987年4月21日公布實施了一個規范行政立法的法律,具有戲劇效果的是,這個規范行政立法的法律的名稱就叫《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而且,這個“暫行”條例既沒有規定自己暫行多久,也沒有規定制定暫行的行政法規和制定“久行”的行政法規在程序上的區別。
參考鏈接 百度百科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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